1.比賽是由發球開始:發球員發球過去,開始雙方來回對打,直到球落地、出界、或某隊未能合法將球擊回為止。
2.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當接發隊伍得分時則該隊獲得發球權
1.一場比賽總共會打三局,先贏得兩局的隊伍獲勝。
2.勝一局:第一、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方2分。(例如27:25,28:26)
3.若局數1:1時,在第三局的比賽,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為勝。
1.賽前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的發球權及場地權,若進入決勝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的選擇。
2.優勝者可選下列之一:
(1)選擇發球,
(2)選擇場地,輸隊只有另一選擇。
3.球隊的上場陣容
(1)比賽時每隊必須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2)每局決定的球員輪轉順序須維持到該局結束。
(3)當接發球員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
(4)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顏色必須與其餘球員不同。
1.可用身體任何部位。
2.擊球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
3.球可觸及身體任何部位。
1.四擊:球隊在擊球回對方場區前觸球四次。
2.藉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之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
3.持球:球在手上停留或掌心朝上擊球。
4.連擊:球員連續擊球二次。
5.觸網:身體的任何部位碰到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