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 年 06 月 13 日學生議會三讀制定
中華民國99 年 06 月 09 日學生議會三讀修正
中華民國101 年 06 月 06 日學生議會三讀修正
中華民國102 年 09 月 10 日學生議會三讀修正
中華民國108 年 03 月 26 日學生議會三讀修正
中華民國109 年 06 月 18 日學生議會三讀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條制定之。
本組織名稱訂為「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學生議會」,簡稱「南實學生議會」,英文名稱為「Shin Chien University Kaohsiung Campus Student Council」。
第三條 本會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最高立法、監察機構,由本校各學系遴選推派及經校選舉產生之學生議員,代表學生行使其職權。
前項權之行使及議員行為之規範,除本法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學生議員依下列規定產生:
一、依據《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
二、如遇議員人數不足,得依前述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補選乙次。
三、如遇補選辦理完畢議員人數仍不足,則由當屆學生議會另訂辦法,經學生會長核定後施行之。另訂之辦法效力僅用於次屆議員之產生。
學生議長及副議長產生辦法:
一、資格:曾擔任議員一年或參與過社團、系學會擔任之組織幹部一年者。
二、當選依據:出席人數需達當屆議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高票者須獲得在場議員人數之半數以上方承認當選資格。
三、副議長由議長任命之。
四、若議員於選舉過程中無當場提出意見,則其選舉結果不得有異議。
五、 (刪除)
六、議長若因重大事故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繼續接任,將由副議長直接補替,其次由秘書長順位接替。
七、若秘書長無法繼續接替,將由議員大會重新推選,辦法同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一章第四條第二項。
第五條 學生議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至多任期兩年,其任期為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任期中不得更改議員。
本會正副議長以及幹部任期為一年。
第六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程序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法制及權益委員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並視情況經議員大會決議後設置特種委員會。
除程序委員會外之委員會依據當屆議員人數,平均分配於各委員會,依各議員意願擇一參加,程序委員會由議長、副議長及秘書處幹部當然擔任委員。
第七條 出席人數達全體議員之三分之一,始得開會,若請假人數逾二分之一,則該次會議由審查部委員補足至人數達開會標準(三分之一)為止,會議未出席議員不得有任何疑義,若請假人數逾三分之二,則該次會議由秘書處公告暫停乙次並公佈下次開會日期。
議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會會議時,應於開議前三日向秘書長請假,否則記缺席乙次。
除公假、病假、婚假、喪假、分娩假及不可抗力因素下無法出席者予以准假,其餘一概不予准假。
第八條 議員應於任期內積極參與講習、訓練、以及出席會議,履行議員職責,達標準者,任期滿一年得頒發「議員證書」。
議員若任期內未出席議會(包含請假)達整學年開會總次數之(含)三分之一以上,記申誡兩支並取消該議員資格。
第九條 學生議會會議,正副議長及秘書處應列席,議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副議長代理主持會議,秘書處人員由議長分配辦理會議事項。
第十條 學生議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簽到,未簽到者視同缺席,議員須在開會前五分鐘簽到完畢。若當日未簽到者不予補簽,並嚴禁代理簽到。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每次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由議長或議員提議加開會議,經學生議會議決行之。
第二章 職權
第十二條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議審學生會之行政中心之法規、預算、經費、決算及各系學會、社團之活動議案。
二、監督行政中心,並得邀請行政中心各幹部列席備詢。
三、對行政中心之失職人員得行使彈劾權,對行政中心事務得行糾舉權,並執行議決。
四、提出校務建議案。
五、出席校務會議及學校與全體學生事務相關各級會議之代表。
六、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參與修改學生手冊法規。
學生議會議長職權如下:
一、綜理學生議會會務。
二、對外代表學生議會,對內依法召開並主持議會,維持會場秩序。
三、列席學校及各機關應邀之各項相關會議。
四、提名幹部人選,副議長輔佐議長綜理學生議會會務。
五、議長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副議長需代理議長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第十三條 學生議員及幹部不得兼任各組織之行政幹部及職務。
第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主管、統籌學生議會行政事務。秘書處下設副秘書長、文書長、財務長,秘書、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議長任命之。秘書處人員職責如下:
一、秘書長:統籌學生議會行政事務,領導學生議會秘書處。
二、文書長:處裡學生議會文件、文案之撰寫、管理、發行、公告,擔任學生議會會議紀錄負責人。
三、財務長:管理學生議會所屬器材、用品;管理學生議會行政費用之使用,並監督學生議會核定之補助款發行運用。
四、秘書:協助綜理秘書處各項行政事務,得由秘書長分配至各幹部轄下,得出席學生議會各項會議。
五、辦事人員:協助綜理秘書處各項行政事務,得由秘書長分配至各幹部轄下,不具學生議會會議出席權利。
第十五條 學生議會下設若干委員會,行使學生議會各項職權:
一、監察委員會:抽查校內社團、系會各項活動舉辦之成效,訂定活動評分標準及審核事項並予以評分;監察學生會及本校系學會、社團之行政運作,並針對失職行為提出彈劾案或糾舉案。置召集委員一名,召集委員由議長任命之。。
二、法制及權益委員會:維護本校學生權益、收集及討論本校學生意見及請願、監督學生會行政中心之學權及校務事務、針對本會法制未完備或未符合事實需要者進行修正、針對校方提出校務建議案。置召集委員一名,召集委員由議長任命之。
三、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審理進行本會之各項預算,並監督其運用。針對本校系學會、社團之運行、管理相關事務進行監督,並提出相關法案。審理本校系學會、社團之活動報備,並核定補助款。置召集委員一名,召集委員由議長任命之。
四、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由議長、副議長及行政幹部組成之,負責受理提案、排定議程。
委員會之委員由議員擔任之,召集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未具該委員會委員身分之議員仍可出席委員會會議並行使質詢權及提案權,惟不具表決權。
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另訂委員會組織規程,行使之。
第十六條 本會會期除寒暑假外,於每學期每月舉行常會,日期於每學期期初由本會公佈行之。
第十七條 議員大會臨時會議由學生會長咨請召開或程序委員會決議召開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召開,召開之。
第十八條 本會為「合議制」,由各議員投票表決,對於決議結果不得有異議。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法案、議案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陳學生會長簽署公佈得施行之。
公布施行之法案應送交本校學生事務會議備查。
第二十條 本校各系學會、社團之活動報備、補助款審理、核定及監督另訂法規施行之。
第二十一條 活動負責人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於收到決議後五日內由該會會長、該社社長提請學生議會覆議。
第二十二條 為監督學生會之行政中心及各系學會、社團活動之辦理成效,由監察委員會不定期派遣委員監察;法制及權益委員會定期實施問卷調查,若經回報有騙取預算之虞或實行不彰,則得提議凍結該單位之當學年度之經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均依內政部頒行之會議規範。
第三章 提案
第二十四條 議案之提出,應由具提案權者於學生議會會議開議六天前以書面、電子檔向學生議會秘書處提出,並由程序委員會排定。
第二十五條 出席議員提出臨時提案,以具有亟待解決事項為限,並須有出席成員人數二人之連署或附議。
第二十六條 會眾請願文書,經程序委員會審查得成為議案;成為議案後,其處理程序,適用本規則關於議員提案之規定。
第四章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五章 (刪除)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委員會需開會議時,由該召集委員主持會議,議長須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學生議會會議旁聽、採訪,須向秘書處申請,通過即可進行。會議始時禁止交談、喧鬧、隨意走動等,若有蓄意打擾會議進行之行為者,則強行驅離出場,並不得再次申請旁聽或採訪之權益。
第三十五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經學生會長公告,施行之。
第七章 增修條文
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長之罷免案應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始得成立。
提案人應具備連署書及罷免理由書正本、副本,分別送交學生會長、學生議會秘書處,並由秘書處於三日內印製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三日內繳交答辯書,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印製轉交各議員。
第三十七條 學生議會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罷免投票會議應由副議長擔任會議主席。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第三十九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四十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於七日內舉行議長補選會議,補選辦法同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