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學生議會二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學生會學生團體活動補助法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團體:意指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經於課指二組登記成立之學生社團、學系學會、學士學位學程學會。
二、活動:意指學生團體預計或已向課指二組報備舉行之以學生為主要參加對象活動。
三、核銷:為學生團體憑支出憑證及相關佐證附件核對補助款項支出。
第三條 本細則之適用對象,應為本校學生團體。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團體舉行活動,皆有申請本補助款補助之權利。
於學期中成立或恢復運行之學生團體,其權利應至次學期始得生效。
第五條 申請補助應具填申請表及必要附件等紙本文件。
申請表格式與必要附件條目,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訂定之。
第六條 前條所述紙本文件應於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告之時限前送交學生議會審查。
第七條 補助申請如遇學生議會休會期間,得改由電子檔繳交方式作為臨時措施。
前項所述臨時措施,應於會期開議後補送紙本申請文件至學生議會。補交時限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訂定之。
第八條 申請文件如有計算、用字、格式錯誤者,應予以退回,並限期更正送回。更正以一次為限。
申請文件如有造假、不實、浮報者,應予以駁回不予審查。
第九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於申請文件繳交期限後,應送交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議事組排定審查。
第十條 審查完畢之補助申請,應送交學生議會秘書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會長核章後,送還申請人。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一條 補助申請之審查,由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為之。
第十二條 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得於審查時,要求申請人、學生團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士列席會議說明及備詢。
第十三條 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得就補助款項類別、個別款項金額上限及證明憑證訂定準則。
第十四條 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得依據統一準則,針對特定性質之學生團體訂定學年度補助總上限額。
年度補助總上限額之記錄,以審查核定之額數為之。
第十五條 如遇休會期間以臨時措施繳交之補助申請,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召集委員得依現行準則,審查及核定補助,並以通訊會議追認之。
如社團及財務委員會未產生,由學生議會議長為之。
第四章 補繳
第十六條 補助申請之補繳,為學生團體遇校方要求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於補助申請繳交截止後,需臨時舉辦活動而設置。
補助申請之補繳,應於活動舉辦前為之。
第十七條 補助申請之補繳,應具填補繳事由表會同申請文件送交學生議會。
事由表應載明補繳事由,如遇事由為因校方機關單位之要求,應加會該機關單位主管核章,以示證明。
第十八條 補助申請之補繳,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審查並呈議長核可後為之。
第十九條 補繳之補助申請,應循補助申請之審查程序,惟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定期會議已定於該補助申請之活動舉行日後時,由議長代為審查,並於社團及財務委員會會議追認之。
第五章 發給
第二十條 補助款之發給,應憑支出憑證、支出結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銷。
第二十一條 核銷由行政中心財務部及學生議會秘書處財務長共同為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團體之核銷如因故無法於公告之核銷時間進行,應於公告之核銷時間七十二小時前向財務部提出書面延時申請表,並經財務部、學生議會秘書處財務長、學生會長核准後得延時進行申請程序。
第二十三條 核銷所需之文件資料格式、準則,由行政中心訂定並另行公告之。
第二十四條 行政中心財務部及學生議會秘書處財務長應就支出憑證、支出結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核章,並送交行政中心出納部。
第二十五條 核銷所具文件,如有計算、用字、格式錯誤者,得發回並限期更正繳回。
第二十六條 核銷所具文件,如有以下情況,駁回之:
一、申請之款項不符原申請核定之款項。
二、文件紀錄與活動內容不符。
第二十七條 如遇核銷文件有疑慮者,行政中心財務部得暫停程序,並函請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提供相關監察記錄。
第二十八條 行政中心出納部應於核對文件無誤後核章並送交學生會長核章,始得發給補助款。
第二十九條 補助款之領取,應於行政中心出納部公告之時間進行。
第三十條 補助款之領取如因故無法於公告之時間進行,應於公告之領取時間七十二小時前向出納部提出書面延時申請表,並經出納部、學生會長核准後得延時進行申請程序。
第三十一條 未於公告時間領取補助款者,視同放棄領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學生議會二讀通過後,自公告日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