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生交流及學生團體運行,促進及獎勵學生團體舉辦活動,設置學生團體活動補助,特立本法規範之。
第二條 本法之活動補助對象,應為本校區立案之學生社團、學系學會及學士學位學程學會(以下統稱學生團體)。
第三條 依本法申請補助之學生團體,有受學生議會監督之義務。
第二章 執行
第四條 學生團體申請補助之活動,應以促進及維持組織運作、提升團體成員知能、提供多數學生育樂為主要目的。
第五條 活動補助應於舉行前報備申請。
第六條 依本法申請補助之審查,由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為之。
第七條 補助申請之審查,應就必要、合理、實際效益進行審查。
第八條 核定補助之標準及限額,應由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訂之。
學生議會得於審查時,以公平為原則,針對單一學生團體訂定該年度補助總額上限。
第九條 申請補助之團體如有偽造、申報不實之情形,應要求該團體繳回不實支用之補助款。
前項所述之情形,提請經會長核可後,有限期停止該團體之補助。停止補助之限期,應以一學期以上,三學年以下。
第十條 補助之發給,學生團體應於舉行活動後,主動繳納支出憑證,始得進行之。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一條 各行政中心應就系會(含學程學會)及社團之活動補助款分別編列預算。
補助款之預算,應以不影響學生會行政運作、例行活動舉行及會議辦理為原則編列
第十二條 行政中心欲暫停編列或大幅減少活動補助預算,學生會長應召集學生團體負責人說明。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法經學生議會三讀通過,經學生會長公告後實施,並送學務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