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法第33條所成立之大專院校學生會,作為校內最高學生自治機關,在青年發展署的規定下,又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
施行學生自治的第一要務就是依法行政,而學生自治法規的首要就是規範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以及賦予學生會的權力。
在組織章程之下的學生自治法規,其制定的標準依照法規標準法進行,自學生會開始,適用於校內全體學生及校內學生組織。
在三權分立體制下的學生會,其中負責掌管立法權的學生議會,便是制定、修訂學生自治法律的負責單位。
學生議會由學生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共同商討及決議學生自治法律的修訂及廢止。
而學生會行政命令則是在學生自治法律下所授予學生會各級機關可發出命令的權力,其限制及施行都受到學生自治法律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