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準則依據「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學生會學生團體活動補助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訂定之。
一、依據「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學生會學生團體活動補助法」(以下稱學生團體活動補助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請補助之審查及本準則所訂事項之決議及審查者,由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為之。
二、本準則所訂立之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未訂立之事項,依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之決議。
貳、補助申請之繳交依據以下規定:
一、申請文件應依據學生議會公告之格式。
二、應依據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告之期限內繳交。未於期限內繳交者,不予審查。
三、如申請表有下列情形,應予以退件,並限於公告期限內更正完畢。未於期限內更正完畢者,視同逾時繳交不予審查。
(1).書寫格式錯誤。
(2).版面格式錯誤。
(3).申請資料錯誤。
(4).附件資料錯誤。
(5).未完整簽核。
四、申請表如有下列情形,應予以駁回,通知申請者領回並聽取駁回事由。
(1).活動內容違反法律、善良風俗者。
(2).活動內容違反學生會自治法規者。
(3).辦理之活動未屬於「學生團體活動補助法」第四條所規定之目的-「學生團體申請補助之活動,應以促進及維持組織運作、提升團體成員知能、提供多數學生育樂為主要目的。」者。
(4).申請表有不實造假者。
五、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校方臨時要求,需於補助申請截止後補繳補助申請,因具填「系會社團經費申請補交事由表」,會同申請文件送交學生議會。事由應由學生議會審查是否准予補繳。
參、補助之款項依以下規定:
一、補助之款項應為辦理活動之直接必要支出。
二、補助之款項因依其性質依據以下規定為之,屬以下款項所列類型未以以下名稱編列者,以書寫格式錯誤論之:
1. 誤餐費
(1).誤餐費為提供活動時間含括至用餐時間,延誤活動參加者用餐時,提供活動參加者訂餐使用。以餐會、聚餐等以用餐為主軸之活動,或非前述所敘述許可之情形者,不予補助。
(2).誤餐費應依據其參加人數訂定。參加者每人每餐補助上限為新台幣80元整。
(3).誤餐費之審查,應就活動流程之安排是否必要審查之。
(4).誤餐費報銷時,應憑收支憑證及用餐簽到表進行之。
2. 影印費
(1).影印費應為學生團體製作活動用紙本資料、活動宣傳等用途。企劃書、核銷文件等應屬學生團體自行承擔之行政支出,不予補助。
3. 材料費
(1).材料費應為提供學生團體於活動中購置具直接需要之耗材文具、用品。非活動直接必要品或非耗材者,不予補助。
(2).材料費之編列,應逐項註明用途說明。
4. 交通費
(1).交通費應為學生團體邀請講者來校講課時,提供補助於學輔經費及校方配合款無法補助之交通項目,如:計程車。
5. 其他款項依社團及財務委員會決議行之。
三、補助之款項,如為下列所述,除特殊事由經個案審查外,為維持公平性及其他學生團體補助之使用權,該款項將不予補助。
1. 燈光音響租借費用。
2. 場地租借費用。
3. 可重複使用一段期間之耗材。
4. 活動參加者及工作人員交通費用。
5. 獎金、獎品等獎勵或贈與性質之款項。
6. 其他單項金額過大或經社團及財務委員會決議應不予補助者。
肆、有下列情況者,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得函請活動負責人列席審查會議備詢,未列席者不予補助。多數團體合辦者,各團體應各自推派代表一人。
1. 系學會舉辦新生宿營活動者。
2. 學生團體舉辦大型競賽者。
3. 其他活動總預算金額超過一萬元者。
伍、為確保公正及公平性,如申請以下款項,學生議會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得向申請單位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要求提供者,不予補助:
1. 講師演講費(含講師交通費)。
2. 體育性質耗材。
3. 其他經社團及財務委員會決議應要求提供之款項。
陸、依據學生團體活動補助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具學年度補助總上限額之學生團體,其計算、登記申請補助使用之方式如下:
一、登記之額數,以補助申請核定金額計算。
二、如活動具合辦、協辦單位且皆為具學年度補助總上限額之學生團體,以主辦、合辦、協辦單位之協議,依協定比例登記,協議書副本應送交學生議會留存備查。如未繳交協議書或未擬定協議者,總額數平均分配登記之。
三、如活動具合辦、協辦單位且含未具學年度補助總上限額之學生團體,總額數平均分配登記之。
四、合辦、協辦單位中含學生會者,學生會不列入計算,也不列入前述第二點、第三點之條件。
柒、監察委員會所做學生團體活動績效報告及監察檢核表得做為補助審查之參考。
捌、學生團體申請補助款項中,如有申請依參加人數所計算之款項,該活動不得訂定差異收費標準。明確訂立參加者收費收入用途及送交預計個項支出經費來源表,經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玖、遇大型活動或特殊事由,經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個案審查通過並送交學生會長核定之補助案,不受本準則參之二、參之三條規定之限制。個案審查之提出應於活動舉行前四十五天提案至學生議會。
壹拾、 本準則經學生議會社團財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