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學生會(以下稱學生會)預算及決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學生會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第二條 學生會依據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三條 稱各機關者,謂學生會各級部會處室機關。
第四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學年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學期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五條 稱期入者,謂一個學期之一切收入。學年度第二學期,前學期之結餘,視為本學期之期入。期入不包括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稱期出者,謂一個學期之一切支出。前學期之應付款,視為本學期之期出。
第六條 學生會預算,每一學期辦理一次。
第七條 學年度及學期之期間,依據校方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之開始及結束時間。
第八條 學生會之期入與期出均應編入其預算。
第九條 學生會期入之學期劃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學期。
二、期入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學期。
第十條 學生會期出之學期劃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學期。
二、期出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學期。
第十一條 學生會之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為行政中心各部處及學生議會之預算。
三、系會社團補助預算。
第十二條 學生會之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設於單位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單位預算之百分之十。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總預算之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學生會不得於法定預算外舉債。
第二章 預算之籌、擬編及審議
第十四條 行政中心應於就職後,擬定施政方針。
第十五條 行政中心各部會依施政方針,編擬施政計畫及期出之概算。
第十六條 財務部將期入及期出之概算彙核整理,編成學生會總預算案,呈學生會長核定後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十七條 學生會各機關之行政總預算不得高於學生會總預算百分之十五。
第十八條 學生會總預算案,經學生會長核定後,提交學生議會審定。
學期預算案應於學生議會該學期開議前三日送交學生議會。
第十九條 學生會總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並於一讀後提交社團及財務委員會審查各單位預算。
社團及財務委員會應於二讀時提出審查結果。
第二十條 學期總預算案應於會期開議後起三十日內審議完畢。
第三章 預算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收支預算,其入庫及解庫,應由行政中心出納部依法定預算行之。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預算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各機關執行預算時,遇預算經費不足得報請各機關主管及學生會長核定,送交學生議會備案者,得支用第一預備金。
第二預備金之支用,應由學生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對於各處執行預算之情形,應視事實需要,得由社團及財務委員會隨時調查之。
第四章 增加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者,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增加業務及事業致增加支出者。
二、依法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舉辦活動因重大事故致預算不足時。
四、依法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二十六條 追加預算之編擬、審議、執行,准用本法總預算案之規定。
第五章 備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之備用基金,為提供期入不足或辦理重大活動之預備基金。
第二十八條 備用基金之收入為學生會學年結餘之經費。
自本法公布施行日起十四日內,行政中心應提報至前學年度之經費結餘,送交學生議會,並自提報日起歸入備用基金。
第二十九條 備用基金之管理、使用規定如下:
一、應於每學期開學日起四十五日內提撥。
二、基金之財務與會計應獨立管理編造。
第三十條 若有下列情形,經學生議會通過,得動用備用基金:
一、每學年上學期會費收入低於八十五萬元時。
二、於每學期行政中心施政計畫所提列之重大施政或活動辦理,並註記需提撥備用基金者。
動用備用基金,應以五萬元為單位,填補會費收入至前項各款所列之額數。
備用基金之填補,應於學期期入之下分列記載。
第六章 決算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會各機關之決算,應送學生議會審議。
決算日定於每學期之開學日。
第三十二條 決算日後,經費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前期期入應收款。
二、經費尚未使用者,應停止使用。
三、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契約責任部分,經負責機關首長向學生會長提請獲准後,列入下期期出應付款。
第三十三條 誤付及透付,於決算日後繳還者,應視為結餘,列入下期之期入。
第三十四條 財務部彙整決算,並編列總決算案,送請學生會長核定後,送交學生議會。
第三十五條 總決算案應於學生議會學期開議後十日內提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七章 決算之查核
第三十六條 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應將稽查學生會各項預算執行情形,於學生議會議員大會中報告並公布之。
第三十七條 總決算案查核後之數額表,由學生議會送請學生會長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生議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者,應先徵詢行政中心之意見;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三十九條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第四十條 預算書表格式,由行政中心財務部定之。
第四十一條 學生議會若發現有未依本法執行預算之情事,得邀請相關人員說明若情節重大或有不法之情事者,得依法提出糾正、彈劾案,必要時得提交校方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