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日間部大學部學生會組織章程
民國九十一年元月十八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學生輔導委員會三讀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號學生議會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學生議會修正案三讀通過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民國一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民國一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宗旨: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學生會,依學生自治之精神,學習民
主制度、以追求學校進步、維繫校園和諧、加強服務同學為目的。
本會全名為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大學部學生會(Shih-Chien University Kaohsiung Campus Student Union),簡稱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學生會(Khuscsu),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設立之。
本會組織章程依實踐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與輔導辦法第四條訂定之。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本會設置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學生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構。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全校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本會下設選舉罷免委員會,為行政中心下之獨立機關,選舉罷免法另訂之。
凡具有實踐大學高雄校區(日間部大學部)在學學籍之學生,為本會當然會員或實質會員。
本會當然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罷免、被選舉之權。
二、會員有加入本會所屬組織之權。
三、會員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
實質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享有活動優惠權益。
會長為本會領導人亦為行政首長,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處理會務;副會長應輔佐會長處理會務,並為會長職務代理人。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全體會員以直接選舉方式產生,選舉方式應依選舉罷免辦法執行。
會長可依以下列幾點執行職權:
一、行政中心各部門部長及次長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學生活動。
三、列席學生會各項會議。
四、督導學生會工作之進行。
五、領導行政中心業務運作。
六、向學生議會提出學生會知會務報告,接受質詢。
七、(刪除)
八、依法任命本會各行政機關或其所屬各單位相關職務之人選。
會長因故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副會長因故缺位時,由行政中心秘書長代行其權,若秘書長缺位,並由行政中心組織辦法條文順序遞補之;如原會長任期仍有四個月以上時,應限期一個月辦理正副會長補選,以補足原任之任期。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正副會長因故未能產生時,則應辦理補選直至選出為止。
行政中心為學生會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中心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學生議員在開會時,有向正副會長即行政中心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學生議會對行政中心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中心變更之。
三、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收到該決議十日時,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過半數決議維持原案,會長應接受該決議。
行政中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機構。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議會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對於行政中心提供有關財務、業務等重要事項的資訊,有事前審查權。
二、對於行政中心所執行的業務與花費的財務,有監督權。
三、於相關學生權利義務之會議,有參與權。
四、對行政中心執行之業務,有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
學生議會為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得向行政中心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學生議會經議員大會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中心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組織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之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請校方協助報警處理。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選舉辦法依實踐大學高雄校區議會章程之第四條遴選出
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若均無法行使職權,由學生議員互推一人代理。
正副議長皆缺位時,依第二十三條方式補選,以補足原任之任期。
議會下設秘書處,至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任期由議會決定。
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負責議會行政工作。
議會得下設各種委員會。
委員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到會列席備詢。
本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兩週一次,開會前七日公告周知。
二、臨時會:由議長咨請獲全體議員四分之一連署提請議長召開。
議會之法定開會人數為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
議員在本會內所有相關學生自治事務之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但不得涉及人身攻擊。
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及學生司法評議會之職務。
學生議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學生會正副會長及正副議長為學生會出席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之推舉及罷免辦法另訂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它收入。
會費額度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如需異動,依學生會會費收取暨管理
辦法執行,會費收取暨管理辦法另訂之。
本會財務應於每學期公佈財務報表。會長交接時財務帳冊應辦理移交。
本會經費應建立獨立專戶使用,存款簿保管於行政中心財務部,學生會章
保管於議會秘書處。
舉凡與行政中心有關之提案,須經議會通過,始可成立。
學生議會對於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新舊任正副會長及議員應於選舉結果公布過後一個月內公開辦理就職典禮。新任正副會長及議員應於就職典禮時宣誓。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必遵守校規及本會章程,盡忠職守,秉學生自治之精神,以增進會員福祉為己任,無負會員付託。謹誓。」
學生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所頒之會議規範。
學生會其他法規、決議、辦法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學生議會解釋之。
本章程所稱之法律,謂經學生議會通過,學生會長公布之學生自治法律。
學生自治法律之施行對象,包含本會全體會員、學生會各級處室部會機關、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校內學生團體。
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之一為之:
一、由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過半數決議,方得修訂之。
二、由正副會長或正副議長提議,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過半數決議,方得修訂之。
三、會員百分之三之連署提議,提交學生議會,經由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過半數決議,方得修訂之;或百分之五之連署,由
會員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二十,即通過之。
本章程之修訂經議會三讀通過後,由會長公布即生效,送交學生事務會議核備之,修正時亦同。
選舉罷免委員會為實踐大學高雄校區學生會之常設委員會,其職務主要依選舉罷免法辦理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的事務。選舉暨罷免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