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符合規定時數

1.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3小時(含)以上

2.特教業務主管(主任、組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6小時(含)以上

3.每名特教班教師(含編制內代理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 相關研習18小時(含)以上

4.校內心評人員每年固定參與鑑定安置專業知能研習 9(含)小時以上

5.每名教師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9小時(含) 以上

6.每名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3小時(含)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