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符合規定時數
1.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3小時(含)以上
1.校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3小時(含)以上
2.特教業務主管(主任、組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6小時(含)以上
2.特教業務主管(主任、組長)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 6小時(含)以上
3.每名特教班教師(含編制內代理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 相關研習18小時(含)以上
3.每名特教班教師(含編制內代理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 相關研習18小時(含)以上
4.校內心評人員每年固定參與鑑定安置專業知能研習 9(含)小時以上
4.校內心評人員每年固定參與鑑定安置專業知能研習 9(含)小時以上
5.每名教師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9小時(含) 以上
5.每名教師助理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9小時(含) 以上
6.每名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3小時(含) 以上
6.每名普通班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3小時(含)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