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光科實習要點
一、本科為培養學生務實致用的觀念與能力,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依本校「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規定,特訂定「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視光科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科實習目標
(一) 視光學基本理論與實際操作配合運用。
(二) 熟悉驗光配鏡技能與門市經營管理。
(三) 培養眼科護理與視力保健專業能力。
三、名詞解釋
(一) 實習行政教師:本科專任教師,並負責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業務者。
(二) 實習指導教師:本科合作實習機構之專任職員,並負責指導實習生之業務者。
(三) 實習生:符合本科實習資格,且至校外實習機構進行實習課程之學生。
(四) 實習機構:通過本科評估與篩選並經科實習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且與本校簽訂實習合約之機構。
四、實習課程名稱、時程、學分數與機構,依學制區分。
(一) 二年制在職專班(以下稱二專) ,課程名稱為眼視光實習(一)與眼視光實習(二),開課時程依每學年修業課目表訂之,共 18 學分,實習時數由實習說明會公告之。
(二) 五年制視光科(以下稱五專) ,課程名稱為眼視光實習(一)與眼視光實習(二), 開課時程依每學年修業課目表訂之,每學期各 10 學分,共 20 學分,實習時數由實習說明會公告之。
(三) 每學期擇 1 類型機構實習,且不得重複。本科安排實習機構為:
1. 驗光所
2. 眼科醫療機構
(四) 實習課程內涵依實習機構區分。
1.驗光所
(1) 他覺式驗光儀器操作(視網膜鏡檢影或電腦驗光、角膜弧度儀等)
(2) 自覺式驗光儀器操作(綜合驗光機、試片組操作等)
(3) 眼鏡配鏡實務(鏡片驗度儀、鏡片裁形裝配實作、配鏡諮詢、鏡架調整)
(4) 隱形眼鏡配鏡實務(裂隙燈儀器)
(5) 衛教能力、視覺功能評估、低視力輔具之教導使用、案例討論
(6) 儀器及商品整理維護、認知各項商品知識(隱形眼鏡、鏡片、鏡架材質種類)
2. 眼科醫療機構
(1) 一般檢查項目(例如:視力、眼壓、驗光等)
(2) 特殊檢查項目(例如:視野、眼底照相、OCT、角膜地形圖等)
(3) 其他設備認識與操作
(4) 眼疾病認識
(5) 眼疾病照護與衛教
(6) 案例討論
(7) 眼科門診見習
五、本科校外實習機構應為政府登記核准立案、具良好制度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之驗光所與眼科醫療機構。
評估與篩選標準:合作之實習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並提報科實習委員會會議審核通過,審核標準於本科實習單位遴選要點明定之。
(一) 驗光所:其負責人為驗光師,且實習指導教師為領有執業執照之驗光師,並有意願指導實習生之單位。
(二) 眼科醫療機構:提供眼科診療服務之醫療機構,且實習指導教師須為領有執業執照之眼科專科醫師,並有意願指導實習生之單位。
六、學生實習合約須確實記載學生實習內容、實習期間、實習待遇福利、實習保險、實習爭議處理等事項,實習合約書之簽訂需經科、院、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依行政程序簽核後用印。
七、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參與實習選填:
(一) 二專:一年級核心科目不及格數應為二科(含)以下,方得參與實習選填。
(二) 五專:三年級前核心科目不及格數應為四科(含)以下,方得參與實習選填。符合前項實習資格者,得依下列規範選填:
(一) 各學制依學生核心科目成績選填實習機構。
(二) 學生實習選填成績核算,經本科實習委員會會議複查後公告,核算方式如下: 實習選填成績=操行成績 10%+實習核心科目成績 90%(如有重修之科目,成績皆納入計算)
(三) 實習機構選填前,由本科舉辦實習行前暨選填說明會,講述相關作業流程,並宣導性別平等意識及性騷擾防治等相關事項。
選填完成後,實習前應符合下列資格,得參與實習:
(一) 二專:實習前,所有核心科目不及格數為二科(含)以下,方得實習。
(二) 五專:實習前,所有核心科目不及格數為四科(含)以下,方得實習。
(三) 五專須通過視光學技能檢定及格。
(自109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已完成選填,但不符合第一、二、三項規定者,應於符合規定後,自行向本科實習委員會申請實習。
各學制核心科目之認定,每年依修業科目表經本科實習委員會會議審核後公告。
八、實習考核方式由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行政教師進行評量。
(一) 實習指導教師:依學生實習單位考核表評量,佔比為 70%。
(二) 實習行政教師:依實習日誌、案例報告等內容評量,佔比為 30%。
九、實習生由科上統一投保大學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費用由科上負擔。
十、實習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實習期間,依各實習機構所規定簽到或打卡,不可遲到早退;若因故無法實習者,依據本要點第四章「實習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二) 報到時實習生應詳實填寫報到單回條,並於一週內一併寄(交)回視光科存查。
(三) 實習期間應服從實習機構之指導,對時間的分配與指導,不得藉口推託,私自調換或無故未到班。
(四) 實習日記應隨身攜帶,逐日詳記重要操作或治療記錄,並按規定完成個人心得報告。
(五) 實習生應依各實習行政老師規定時間,按時繳交實習作業。
(六) 實習生應於規定時間返校進行考核。
十一、 實習服裝儀容規定
(一) 實習服裝依照實習機構規定。
(二) 如實習機構無規定者,上身穿著襯衫,下身男實習生為素色西裝褲,女實習生則以素色衣褲或至少過膝之裙褲為宜,以樸素大方為主。
(三) 於眼科醫療機構實習者,穿著襯衫素色褲外加實驗白袍。
十二、 實習期間若實習機構所交付不合理之工作項目或不友善的態度,應先向實習行政與實習指導教師反應,以進行溝通處理。
十三、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如有下列情形者,得予以獎勵:
(一) 學習態度積極,並協助實習機構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二) 其他優良表現者。
(三) 上述各款,經實習機構提報表現優良,且經科實習委員會認可,簽送業管單位獎勵。
十四、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若有下列情形者,應予以懲戒:
(一) 未經許可,私自離開實習機構,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二) 實習機構的儀器設備、文件資料,不得破壞、竊取、私用或其他有損本校名譽之行為,違者除賠償外,並記大過乙次,且實習課程重修。
(三) 校外實習生為學校在外之代表延伸,應遵守學校規章,嚴禁抽煙、滋事或違反學校與實習機構規定之事項,如有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記大過乙次, 並實習課程重修。
(四) 其他錯誤合於校規懲處者。
(五) 上述各款,經查證屬實後,由實習生提出書面報告,繳交實習教師審閱,逕送科實習委員會決議後,簽送業管單位懲處。
十五、 實習生無法出席實習時,可依下列假別請假。
(一) 病假
1. 實習生如因病不能上班,須在上班前辦妥請假手續,使實習機構能迅速掌握實習生的狀況。
2. 居住於宿舍或非家中場所之實習生,因病不能上班時,須在上班時間之前, 直接打電話(不可由同學轉告)向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報告。並檢附醫生證明(必要時須檢附家長書面證明書),並於三日內辦妥請假手續。
3. 住在家中之實習生如因病不能上班時,須在上班時間,先直接電話報告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再由家長書面證明補請病假,並檢附醫生證明(醫生證明若當日未及獲得,可於三日內補寄)。
(二) 生理假:實習生因生理期不適,得請生理假,須在上班前辦妥請假手續,使實習機構能迅掌握實習生的狀況。須檢附家長或就醫證明,唯每月至多 1 日。
(三) 事假
1. 可預期發生但可避免者的不准請假(如考駕照),請事先安排。
2. 臨時發生緊急事故時,須在上班時間之前,先直接打電話報告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再以書面證明補請假手續。
3. 一般事假須於三天以前,持證明文件向實習指導教師請假。
(四) 公假:代表學校參加活動或參加全國性考試者得請公假,但須事前取得學校之公函證明後,始可准假。事後須持相關證明文件補請假。
(五) 喪假:實習生親屬亡故得請喪假,須持「死亡證明書」或訃聞等證明文件辦理;喪假對象若為父母、配偶或子女等直系親屬者以 7 日為限,非直系親屬及
祖父母之喪假則以 3 日為限。父母逝世給假一週(從事發起計算包括例假日)。
(六) 天災假:依人事行政局按各地區規定辦理。
(七) 凡未照前五款假別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視為未辦妥請假手續,概以曠班論處。
十六、 若有前條之情事發生時,可依下列規範施行。
(一) 病假、生理假、事假:以 1 比 1 補實習。
(二) 喪假、公假、天災假不需補實習。
(三) 遲到 1 小時以內(含),需補一小時實習,1 小時以上者,以曠班論。
(四) 曠班:1 比 1 補實習。
1. 凡曠班一天者,扣實習總成績五分,並按情節輕重,給予小過貳次至大過乙次之處罰。
2. 無故曠班達三天以上者,經科實習委員會查核後,得終止實習。
(五) 國定例假日按人事行政局規定放假,不另行補班。
實習期間因重大特殊事故,未能完成實習時數者,經視光科實習委員會確定屬實, 再裁議處理。
十七、 實習機構一經選填後,除下列原因外,經實習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更換實習機構。
(一) 實習指導機構或本科實習行政教師認為實習生行為可能影響實習課程時,得令其依規定辦理實習變更。
(二) 實習生若因個人身體健康,得依程序提請實習變更。
(三) 實習生若有下列特殊或緊急情況時,得依程序向科實習委員會申請延緩或變更實習機構或時間:
1. 疾病
2. 分娩
3. 精神狀態不佳或患有精神疾病。
4. 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十八、 實習生實習期間除違反本科實習要點規定外,若有下列情事者亦應重修實習課程:
(一) 實習期間請假超過該梯次總實習時數四分之一者。
(二) 實習期間出缺勤異常(即有遲到、早退)超過三次者。
(三) 因故未能參加該梯次的實習。
(四) 經本科實習委員會認定其行為嚴重影響實習者。
十九、 實習期間學校與機構之聯繫,由科上指派實習行政教師擔任。前項工作分派,以實習生之導師或教師之專長與機構性質相近者為優先。
二十、 本科實習委員會應於實習前、實習中與實習結束舉辦下列座談會,並完成實習機構與實習生之評量表。
(一) 實習行前暨選填說明會:對實習生說明有關實習規定、實習程序、實習保險、職場安全、醫療機構醫療隱私權規範、性別平等等相關訊息等事項,俾讓實習瞭解並遵循。
(二) 實習中及實習後檢討暨成果發表會:對參與實習學生檢視學習狀況暨實習成果發表。
二十一、本科實習行政教師應以電話或親自訪視方式作成「學生校外實習訪視紀錄表」(附件一),在實習生實習過程中,應至少完成一次實地訪視紀錄。
二十二、實習生實習時,應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指導,如發現工作性質不符、環境不良或與實習機構發生爭執等情況,應於隨時與實習行政教師聯繫協調之。如仍未能改善,得報經科上實習委員會准許後,終止實習,並重新安排實習單位。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自行終止實習。
未提出申請而自行終止實習,或經實習機構通報者者,視同未完成實習。 前二項事件,實習行政教師應將結果紀錄於特殊事件紀錄表,以利查核。處理流程詳見實習單位不適轉介程序(附件二)。
二十三、實習指導教師發現實習生異常時,應參照視光科實習異常學生輔導程序通報處理(附件三)。
二十四、實習課程實施成效量化成效指標
(一) 學生實習日誌成長進步自述。
(二) 優良作業。(實習日誌與病歷報告)
(三) 實習考核實習生回饋。
(四) 實習指導教師與機構回饋。
(五) 實習行政教師督導實習之觀察紀錄。
二十五、實習課程實施成效量化成效指標
(一) 完成實習督導學生數。
(二) 完成實習作業批閱數。
(三) 完成機構訪視次數。
(四) 完成實習說明會及考核次數。
(五) 實習生對實習機構及指導教師之評量結果。
二十六、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科實習委員會會議決議規範之。
二十七、本要點經視光科科務委員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