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驗光師及普通考試驗光生考試實習認定基準,依應考人所繳驗之畢業證書所載之畢業日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國111 年7 月31 日以前畢業者適用。應考人畢業證書須載明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出具登錄有實習學分及成績之學校成績單。
二、民國111 年8 月1 日以後畢業者適用。其實習項目、實習時數、實習內容、實習場所(條件)與指導實習之眼科醫師、驗光師條件如下:
實習學科、實習內涵、實習週(時)數最低標準:
實習場所(條件):
一、眼視光實習(一):須於符合規定之驗光所,並在驗光師之指導下進行。
二、眼視光實習(二):須於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並在眼科醫師指導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