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請假務必電話通知實習機構,若有二天以上請假,請務必回報實習行政教師
當週請假當週完成補班,若無法當週完成時數,應儘快完成
將實習請假單簽名,第三聯”實習行政老師存查”,裝訂在實習報告書最後面
儘量利用排休日返校,返校當日也請依照規定請教師確簽,自行印課表,最後釘在實習手冊上
若在同一天內需往返實習機構、學校修課的當天,離開學校及實習單位時,需要給相關單位人員簽名。若當天實習班表是請假或休假日,則不必簽名
實習期間返校重修之課表範例
一、 範圍
本科派外實習之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爭議事件時,適用本制度進行協商處理。
二、 權責
1.實習指導教師:負責通知視光科。
2.實習學生:應主動向導師或實習行政教師報告爭議狀況,提供詳情。
3.視光科:通知導師及實習行政教師協助協商處理。
四、 定義
1.實習指導教師:本科合作實習機構之專任職員,並負責指導實習生之業務者。
2.實習行政教師:本科專任教師,並負責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業務者。
五、 協商程序
1.事件評估:視光科接獲報告後,由實習行政教師初步評估事件性質(有必要時則到實習單位實地了解狀況),並進行協商討論。
2.協商討論:由視光科召集實習機構代表、實習學生本人或(及)家長、導師,針對事件提出各方意見及解決方案,並將結果記錄於【實習特殊事件輔導記錄表】。
3.決議與執行:如協商無法解決,由實習委員會進一步研擬替代方案,並將決議結果提交至科務會議審議。
4.後續追蹤:實習行政教師持續追蹤協商進展,並於協商結束後一週內,將【實習特殊事件輔導記錄表】存檔於視光科。
六、 本制度若有未盡事宜,得由科實習委員會討論補充之。
一、目的
本科學生於實習期間,因行為偏差或特殊原因導致影響實習者,均依本程序規定予以輔導。
二、範圍
凡本科派外實習之學生均適用之。
三、權責
1. 實習指導教師:通知視光科。
2. 視光科:通知導師及實習行政教師。
四、定義
1. 學習異常: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因行為偏差或因學習障礙導致實習過程無法持續,甚至影響校譽之行為。
2. 實習異常種類:
2.1 實習學生因生理、心理疾病(含精神疾病)而影響實習進行及實習目標達成。
2.2 實習學生因疾病須長期服用藥物控制而影響實習情緒及行為。
2.3 實習學生因性格、認知及行為如偷竊欺騙等,不適合完成該實習。
3. 實習指導教師:凡本科合作實習機構之專任職員,並負責指導實習生之業務者。
4. 實習行政教師:本科專任教師,並負責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業務者。
五、作業內容
1. 實習異常學生輔導作業流程圖(如下圖)。
2. 實習指導教師根據定義觀察異常學生之言行、舉止,將異常結果記錄於【實習特殊事件輔導記錄表】。
3. 實習行政教師與實習異常學生進行會談、溝通及輔導,輔導結果記錄於【實習特殊事件輔導記錄表】,並以口頭告知導師,以密切追蹤。
4. 實習行政教師同時需向視光科實習委員會進行口頭報備,並於一週內繳交【實習特殊事件輔導紀錄表】至視光科存檔。
5. 若經輔導後,學生之偏差行為仍未見改善,或情節嚴重致影響校譽時,應提報視光科會議討論,並依本校視光科實習要點辦理。
六、本程序若有未盡事宜,得經由科實習委員會會議決議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