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允能環差

允能公司於環評書中承諾,每年11月至3月為候鳥遷徙季節,不得施工,以維護環境生態,但允能公司因疫情延宕工程,申請毀棄環評承諾。

漁環中心參與環差程序提供書面意見,並於環差會議中表示,該環評承諾,為環評得以通過之重大前提要件,且為農委會林務局及特生中心多次強調之重要生態保護措施,以避免施工對於候鳥產生之不利影響,

漁環中心並在會議中說明,允能公司於環評書中的評估資料不足、且對於漁民經濟造成負面影響卻未提出減輕措施,已有未洽,實在不應該再行通過環差。

最後,環評委員會駁回允能環差之申請。

  • 打樁噪音-檢舉函

允能公司於今年(110年)3月間,持續於夜間打樁施工,造成當地居民不勝其擾,夜不能安眠。

但,允能公司早於 107 年 5 月通過之環說書中環評承諾明確表示,「三、噪音與振動 (六)妥善規劃施工時間,以避免夜間或清晨產生高噪音,並加強施工管理。」,因此漁環中心協助居民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提出檢舉。

  • 詐欺、強制罪法律扶助

因我國開發案件之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制度不完善,受影響的漁民無從知悉並參與允能風電開發。直至民國109年6月,漁民正常出海下網捕魚而漁網遭絞毀時,始知允能風電已正式通過環評並開始施工。

為維護漁場,雲林漁民遂展開一系列的陳抗活動,向雲林縣政府、經濟部能源局及允能公司陳情表示意見。在經濟部能源局的持續協商下,允能公司承諾賠償漁民的絞網損失及誤工費,但經濟部能源局仍然認為,我國離岸風電的設置是能源轉型政策中相當重要的一環,且允能公司已經取得籌設許可及施工許可,因此,經濟部能源局建議雙方爭議透過漁業補償的方式處理。幾經折衝討論後,在沒有完善的法律支持下,漁民只能放棄陳情抗爭,接受雲林風電將設置的既成事實,並接受漁業補償。

原以為爭議告一段落,漁民已回歸正常生活並持續努力探求與風場共存的調適之道,不料允能公司竟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進行法律追殺,主要針對「漁業補償」,並論及「絞網及誤工費」,該等內容原是雙方協商妥協後的成果,並無問題,但允能公司竟利用政府機關進出港紀錄及航跡資訊的不準確性,羅織漁民入罪,試圖造成寒蟬效應,本件搜索更出動上百名的警力,對於地方漁村及漁民形象已造成嚴重的影響。

為保障漁民權益,並協助漁民進行法律程序,漁環中心協助號召律師團提供法律扶助,相關律師費用、行政費用亦由漁環中心負擔,期待司法程序能還給漁民一個公道。

  • 辦理漁民法律權益宣導說明會。(2/6、2/22)

  • 漁業執照陳情書

漁業署為管制刺網對於生態造成的影響,於民國106年制定「劃設刺網漁業禁漁區及輔導轉型措施」,但為兼顧生態保育及漁民生計,相關管制及輔導措施,皆未採取強制手段,而是採取漸進式的輔導轉型模式。

雲林漁民魏榮男、程志燦,長期使用刺網作為其謀生之漁法,但於今年依法換照時,原為「雜魚具」漁業,被改為「雜項漁業」漁業,並遭刪除其漁具種類:網具一組,且並無任何的補助措施。但該刪除漁具之行政行為,並無任何法律依據。

漁環中心協助漁民向雲林縣議員蔡孟真提交陳情書。

後來漁環中心陪同漁民前往雲林縣政府,參與縣長張麗善針對本案所召開的協調會並提供法律意見供縣府參考(3/29);最終,雲林縣政府依法核發得使用網具的漁業證照給漁民,本案順利落幕。

  • 協助漁民針對影響權益的航道處分提出行政救濟

交通部航港局在今年(110年)4月26日公告航道處分 ,該公告於6個月後正式實施,公告附件《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內容包含「漁船不得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北向巷道、南向巷道及分隔區進行漁業行為」、「漁船應由東、西側緩衝區、彰化外海近岸航行區通行,並儘量避免進入南北向巷道及分隔區。」、「所有穿越及航行彰化風場航道之船舶應向彰化VTS報到」等規定,並定有10-50萬元罰鍰。

近海漁民認為此處分嚴重影響其漁業作業而向漁環中心反映,由中心專職律師協助提出訴願以為救濟。

  • 協助漁民維護名譽提出毀謗訴訟

  • 試辦漁民法律諮詢服務。(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