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的要求
香港政府規定任何國籍之海外傭工,每月工資不得少於HK$4,990。僱主必須為傭工提供免費膳食,若沒有膳食提供,僱主必須提供膳食津貼,每月不少於HK$1,236;
海外傭工合約為期兩年,並無試用期;
僱主必須為外傭投保勞工保險及提供醫療褔利
解除合約
如需解除合約, 僱傭雙方均可向對方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
根據勞工法例之規定, 無論是否由外傭提出解約要求或犯下嚴重錯失, 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未付之薪金及假期補償, 並替外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
在終止合約日期之七天內, 僱主必需將有關終止合約的詳細, 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入境事務處
根據「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聘 用 家 庭 僱 傭 合 約」條例,僱傭雙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給對方以終止合約。僱傭其中一方必須在合約終止7天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的外籍家庭傭工組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但不須通知勞工處。
如欲查詢更多關於終止僱傭合約的條例及澄清,你可參考由勞工處發出的「僱用外籍家庭傭工用指南」或聯絡勞資關係科。
按此查看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提供的「終 止 僱 傭 合 約 通 知 書」
遞 交 填 妥 表 格 方 式
郵 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三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組
入 境 事 務 處 不 會 接 收 郵 資 不 足 的 信 件 。 爲 確 保 郵 遞 無 誤 , 請 在 投 寄 郵 件 時 支 付 足 額 郵 資 及 註 明 回 郵 地 址 。
親 自 遞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二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 分 組
傳 真 號 碼 :
(852) 2157 9181
查 詢 電 話 :
(852) 2824 6111
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僱主需負責以下款項: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代通知金(如適用);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長期服務金(如適用);
遣散費(如適用);
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膳食及交通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