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法定假期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4天的法定假日:
一月一日;
農曆新年初一;
農曆新年初二;
農曆新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
佛誕;
端午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國慶日;
中秋節翌日;
重陽節;
冬節 或 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請注意:
(i)根據《僱傭條例》,當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會以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而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則以中秋節翌日之後的第一日(即農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為法定假日。
(ii)任何僱員,都可享有上述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款項相等於僱員於假日前12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
參考例子:
某僱員的休息日是星期日,由於國慶日(10月1日)這日的法定假日適逢星期日,僱主應於翌日補假(即10月2日),但這日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僱主應妥為保存假期及工資紀錄,以免日後發生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