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 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 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 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 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僱傭雙方須簽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HK$4,990。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 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僱主及傭工均無不良記錄
僱主持有香港居留權;
僱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副本;
僱主的經濟証明副本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年薪不低於港幣$180,000);或
最近三個月銀行自動轉賬薪金紀錄;或
公司聘用信連同不少於三個月工資收據証明,每月收入港幣$15,000以上;或
最近六個月之銀行定期或活期存款証明(港幣$350,000或以上)
結婚証明副本或出生証明副本。
(如經濟收入証明或地址証明與僱主姓名不同)
最近三個月以僱主名義登記的水費/煤氣費/差餉/住宅電話費/電費或有線電視單據的正副本(流動電話單不會被接納)。
現時/過往外傭的姓名,香港身份証號碼及工作証有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