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Feb 04, 2013 2:40:40 AM
民國98年2月13日彰府人二字第0980033380號函
民國98年10月16日彰府人二字第0980252236號函修正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含校長、軍訓教官)之差勤,除依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職員出勤管理要點」、「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注意事項」、「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教師應依規定時間出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應親自簽到、簽退,但校長不在此限。
前項簽到、簽退以集中一處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教師每日出勤時數以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前項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之。
四、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二)上課鈴響後到堂授課,下課鈴響離開課堂。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無故遲到、早退者,以缺課論。
(三)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但有課務上或其他特殊情形,未影響學生權益,經查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由教務處規定時間書面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五)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五、教師同意學校指派參加與其職務及教學有關之研習等活動,無故缺席者,學校應書面通知當事人提出說明,依違反事實循程序辦理;如參加非本校辦理之研習,由主辦單位書面通知服務學校查明,循上開程序辦理。
六、對曠職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其家屬,必要時,得輔以電話或派員實地查訪等方式為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七、校長差假所遺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出國或連續達六日以上之公差、請假,應報本府核備,為簡化作業程序請以「彰化縣政府所屬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出差(請假)報告單」及「彰化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出境申請表」報府核備;五日以內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八、各校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教師公差應事先填具出差請示單,由單位主管核章送校長核定後再送人事單位登記。公差人員差畢,應填具出差旅費報告表,與出差請示單一併送人事單位銷差後,再送會計單位辦理核銷。
九、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未列舉之事項,教師請加班未領加班費、假日輪職、奉派出差、參加活動及選務工作之補休,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並按時擇「空堂」補休。
十、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各款規定請假者,其請假日數之計算,除延長病假及請假期間適逢寒暑假,應不得扣除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之日數外,餘准予扣除例假日。
十一、教師及職員之請假,應由校長依當事人所請事由及相關證件,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認定事實覈實核給,不得寬濫,違者應負疏失責任。
十二、代理(代課)教師之出勤比照本注意事項,長期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