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Feb 04, 2013 2:51:13 AM
彰化縣田尾鄉田尾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彰化縣各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國內在職進修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本校教師及校長國內在職進修學位,除依上項依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係以教師申請學位進修為適用對象,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長及合格教師。
三、 教師申請進修,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且須在進修學校甄選或甄試前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由人事室彙整後會相關處室或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申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及部份辦公時間進修本校定於每年4月15日前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由人事室彙整,如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提交本校教評會依進修評分標準表審議後,呈請校長核示;如未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則由由人事室彙整,並會相關處室後,呈請校長核示。公餘進修則於報考前提出書面申請,由人事室彙整,並會相關處室後,呈請校長核示。,逾限未提出申請且未經審議之進修個案,一律不准予進修,應俟次年度再行辦理。積分每年重新審查,名額不保留。在他校考上研究所後調入本校者,若欲部份辦公時間進修,需本校當年度無進修人員未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始准予進修。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擔任合格教師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服役及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
(二) 教師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本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規定予以認定。
(三) 師資培育法公佈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四)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進修期間學校教學應親授、業務須自理(留職停薪除外),且不得拒絕兼任級任教師及行政工作。
四、 在職進修名額:
(一)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及部份辦公時間進修其參加進修名額應以每學年度(非歷年累計計算)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百分之十為限,如申請人數超過,其遴選順序則以進修學士或碩士學位優先,若為同一學位則以服務成績(本校服務年資、三年內考績、獎懲及研習)高低為標準,成績相同時,則以在本校服務年資、三年內考績、獎懲及研習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二) 參加公餘進修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利用寒暑假時間進修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 教師進修申請程序與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餘進修:限以暑期班、周末班、夜間班等方式辦理,依規應於就讀前至人事室填列申請書(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暑期班進修,需填報公假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可前往進修。
(二) 全時進修:限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依規應於報名前經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於錄取後即以書面(檢附錄取資料)向人事室提出。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至多以一年為限,並應檢件依規報核。留職停薪進修者其兼課或兼職,須經原服務學校同意,亦須符合兼課及兼職有關規定。
(三) 部份辦公時間進修: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學校教學應親授、業務須自理,且不得拒絕兼任級任教師及行政工作。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請假期間依規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
(四) 校長申請進修,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報考前報縣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申請公餘時間進修者,須於就讀前事先陳報縣府核定後,始可前往進修。
六、 申請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考前未經學校以書面函(在職進修同意書)核定,事後經學校同意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未經學校同意而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七、 留職停薪進修或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承諾書,承諾履行服務之義務。其進修期滿應履行之服務義務,須繼續在彰化縣政府所屬學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期間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八、 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或調任其他縣市服務,違者依承諾書及有關規定辦理。
九、 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未服滿最低服務年限參加進修者,應於進修後以上加方式合併履行其尚未履行之服務義務與進修之服務義務。
十、 教師參加進修每次以一所學校為限,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並報縣府核准再進修者,俟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十一、 留職停薪進修者之復職,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教師參與進修學位者,不予補助進修學分費。
十三、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之,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