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Feb 04, 2013 3:22:32 AM
(102.1.1版)
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薪資簡明表
附註:1、衛生署84.06.27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全民健保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並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
2、衛生署91.07.04衛署健保字第0910042523號,全民健保法第22條之1之「俸(薪)給總額」,公教人員之俸(薪)給總額,應包含本俸、年功俸及各項加給,教育人員之學術研究費,並應一併計入;軍人之俸(薪)給總額,包括俸額及各項加給。另公營事業機構者,則為薪給及各項加給;政務官為月俸及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