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an 28, 2013 8:3:21 AM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一、為支給軍公教員工待遇,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指左列各類人員:
1. 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2. 各機關公務人員、雇員及技工、工友。
3.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
4. 國軍官兵。
三、政務人員之給與,照附表一所訂標準支給。
四、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薪俸、加給及其他給與,依下列規定支給之:
1. 薪俸部分:
a. 公務人員俸額,照附表二所訂數額支給。
b. 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薪額及警察人員俸額,比照附表二公務人員俸額數額支
給。
2. 加給部分:
. 主管職務加給:
• 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照附表五所訂數額支給。
•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人員,以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
主管為準。所稱組織法規,係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
規程及在民國五十六年七月以前,經行政命令核定之處務規程、辦事
細則而言。
•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確與同級或次級主管相當者,得
比照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其總額以不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
員預算員額三分之一為限。
• 各機關依據組織法規授權設置之臨時機構,如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
算及對外行文等三項要件者,其主管人員得比照前三款規定辦理。
• 在組織法規中未經規定,純係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之主管職務,不得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公立各級學校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其單位之
設置以經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准有案者為限。
• 凡依法令規定兼任其他主管職務之各級人員,以支領一職之主管職務
加給為限,不得兼領或重領。
a. 其他職務加給另訂之。
b. 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照附表六所訂數額支給。其他人員專業或技術加給
照核定之數額支給。
c. 地域加給,照附表七規定支給。
d. 加給除地域加給外均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經銓敘機關審定准予權理人
員,按權理之職務在「職務列等表」上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e. 經權責機關核派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
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但本職所敘定之職等高
於或低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按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
給;至兼任之主管職務,如未列官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標準比照上述
規定辦理。
3. 其他給與部分:
.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
參照辦理。其標準如下:
婚、喪、生育補助,照附表八規定支給。
子女教育補助,照附表九規定支給。
a.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
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
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
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身宿舍者,不在此限。
b. 眷屬生活補助費,併入福利互助基金。
五、國軍官兵之給與照核定數額支給。
六、依本要點支給之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於經常不到公不服勤人
員不予支給。
七、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
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八、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員工待遇,在行政院訂定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
原則」下,除主持人待遇應報行政院備查外,其餘員工待遇授權由各事業機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