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3年起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申報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免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所得稅法修正有關各式繳憑單採「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之相關規定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即憑單填發單位如已依規定期限,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102年度之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且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得免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推動各項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101年度以稅額試算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32%,以網路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55%,兩者合計達87%,另稽徵機關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歸戶資料查詢服務,因此,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不須取得紙本所得憑單,亦可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財政部推行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自103年申報102年度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起,採「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規定,符合下列情形,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至於納稅義務人如為國內事業、團體、執行業務者,通常須於每年3月間取得所得資料以準備申報所得稅,如於5月始查得所得資料,較乏充裕時間辦理申報,且未來如欲開放渠等於網路上查詢所得資料,亦需進一步規劃簡便可行之身分認證方式,故103年暫不列入適用,憑單填發單位仍應於103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前開納稅義務人。

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另配合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財政部提供所得人多元管道查詢所得憑單資料,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多利用下列管道查詢所得憑單資料:

(一)於結算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等財政部認可之憑證透過網路查詢。

(二)稅額試算案件由稽徵機關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三)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或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憑單。

因此,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並不會造成納稅義務人權益受損,並可達成簡化稅政及提升行政效率之目的,亦可減少憑單填發單位之填發成本及減少使用紙張、降低排放之環保效果,殊屬甚好之政策,請大家積極響應配合推展,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局諮詢窗口(本局網站/熱門焦點/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專區/本局諮詢窗口),相關人員將謁誠為您服務。【#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