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董事現形

‧2011-12-15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少數公司實際經營者退居幕後,卻大玩「影武者」戲法,早受國內各方詬病。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未來握有實權的「影子董事」將與董監事同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難以置身事外。

為使實際上行使董事職權,或對名義上董事下達指令的人,也能負起公司負責人責任,讓權責相符,以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益,立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第8條明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不過,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由政府指派的董事所做的指揮,並不適用相關規定。

至於影子董事如何認定?經濟部表示,若未來有涉及民事案件,被害人負起舉證責任;若是刑事案則由檢方舉證,後交由法院裁決。

同時,公司負責人若未忠實執行業務導致公司受損害,股東會也可對此求償。經部指出,這次修正可強化公司治理,並提升股東權益。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指出,先前公司法對公司負責人的認定是採取形式主義,以致於有些公司實際經營者往往退居幕後,雖可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卻不對公司盈虧負責,造成公司人頭文化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