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台幣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參照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40號函,被繼承人死亡日於95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但為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的方式

,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遺產稅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照民法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如要辦理拋棄繼承,應該在得知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但第一順序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其繼承權時,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民國102年6月25日過世,遺有配偶乙及已成年子女丙、丁等二人,丙有未成年子女戊、己、庚等三人,如果丙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丁,兩人之遺產稅扣除額合計為490萬元(即配偶445萬元及成年子女丁1人45萬元),如果乙、丙、丁三人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為孫戊、己、庚,其三人之扣除額僅有45萬元(即丙原得扣除之數額),所以提醒民眾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申請拋棄繼承前應謹慎考量。【#35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