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承辦人聯繫方式 郭小姐 電話:(06)9274400分機497
適用對象
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並於特教通報網登錄在案。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重度以上障礙程度學生。
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學生障礙程度嚴重,以致於上課與各類學習活動、用餐、入洗手間、生活自理或轉換場所時,有他人協助需求。
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學生攻擊、自傷、衝動控制或其他情緒行為頻繁,經學校輔導策略介入難獲成效,有安全維護需求。
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學生罹患疾病,有高度或特別照護需求。
鑑定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十五人置專任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置部分工時人員。
其他因素確有人力支援需求者。
申請方式
<特教通報網申請及紙本送件皆須辦理>
線上申請:至特教通報網提出申請,於「各校特教通報網學務權限/教師助理員/申請教師助理」欄位填具相關資料(線上填報即可不需列印送府)。
紙本申請:完成線上申請填報後請彙整應檢附之資料以公函送府(學校申請名冊及申請表請另傳送未核章之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
學校申請名冊核章正本1式。
特教助理人員申請表核章正本1份。
服務申請家長同意書正本1份。
申請學生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申請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影本1份(需附上學生能力現況描述、特教相關需求/服務與支持策略─教助員服務頁次,並請註明申請學生名字;其他頁次視需要得另外檢附供參考)。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含簽到表)。
其他說明資料(無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