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輔導計畫

特殊教育法第4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教育目標與輔導重點。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教育目標與輔導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