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法第3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
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重點提醒
IEP會議應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會議事宜,包含邀集有關人員出席、製作與留存會議紀錄,IEP檔案亦應留置於就讀學校,不宜交由巡迴輔導教師保管。
有關特教生IEP資料存查,依據本府110年1月8日府教社字第1100001465號函「學校(園所)應善盡檔案管理責任;IEP資料得以書面或電子檔儲存,並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園所)後保存十年」,請學校(園所)務必依規定辦理。
為避免日後爭議,邀請家長出席IEP會議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為主、口語告知為輔。
家長因故無法出席IEP會議,學校應有其他替代措施,如運用出席會議調查表(家長簽名)、會議後摘錄重要事項通知單(家長簽名)或電話告知紀錄(註明聯繫日期、對象、IEP內容摘要)等。
特殊教育學生各項服務申請,將依申請項目要求配合提供IEP作為需求之證明。
本府將定期督請各校填查IEP會議執行情形,並於不定期到校訪視紀錄留存狀況(含督學到校視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