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Mar 12, 2012 2:33:6 PM
一 為激勵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專業人員發揮專業精神,並使獎懲案件有一致之準則與做法,特訂本規定。
二 本市教育專業人員之獎懲應公平、客觀、覈實,且同一事項不得重複辦理。
三 本規定之獎勵類別如下:
(一) 推展各項行政業務
(二) 服務考核
(三) 辦理各項活動
(四) 指導學生及參加各項活動及比賽(競賽)
(五) 辦理採購案件
前項獎勵方式如「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標準表」。
四 本規定之懲處類別如下: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執行教育法令或教育政策不力者。
2.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週者。
3.不按課程標準排課,致貽誤教學者。
4.學籍管理不善,發生錯誤者。
5.教學未能盡責,貽誤學生課業者。
6.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致發生事故,情節較輕者。
7.對學生軍訓械彈及器材,未能善盡保管保養之責任,情節較輕者。
8.辦理安全防護工作不力,或疏忽失職,情節較輕者。
9.推行環境衛生及生活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10.辦理供應學童午餐,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11.辦理重要輔導計畫,成績欠佳者。
12.辦理考(甄)試疏忽,以致錯誤者。
13.辦理教職員福利不力者。
14.各項例行報表不按時編報,影響統計工作者。
15.言行失當,有損團體名譽者。
16.其他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成績欠佳者。
(二)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辦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者。
2.辦理考(甄)試,違規失職者。
3.行為不當,有玷師表者。
4.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
5.採用未經審定之參考書者。
6.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損失者。
7.辦理各種文化活動,未盡職責,而有損聲譽者。
8.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者。
第 五 點 凡本規定未列的獎懲項目或其他專案事項,本府得依辦理項目及具體事實專案簽辦獎懲。
第 六 點 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