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公保:
其他給與:
項目
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子女教育
補助
補助標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二個月薪俸額
二個月薪俸額
給付對象及限制
一、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二、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
一、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申請期限
事實發生後三月內申請。
事實發生後三月內申請,大陸地區眷屬六個月。
申請流程、期限及給付對象:
一、註冊日前15-20日,本府人事室將先行以預借方式,會辦各單位當事人,辦理預借。
二、註冊日起一個月內,本府人事室將主動會辦各單位當事人,與預借案併案提出申請併核銷入帳。
三、給付對象:配偶或本人擇一。
備註
上列事實發生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請審查,期限以五年為限。
(外)祖父母
父母配偶死亡
子女死亡
標準
區分
公立
私立
自給自足班、夜間部
實用技能班
五個月薪額
三個月薪額
國小
500
500
國中
500
500
高職
3200
18900
7300
1500
高中
3800
13500
五專前三年
7700
20800
五專後二年及二、三專
10000
28000
14300
大學暨獨立學院
13600
35800
14300
服務獎章: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中華民國93年10月5日修正)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單位:元
★參加訓練講習請檢附調訓通知或參加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講習之證明文件。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二餐以上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膳費為膳雜費之二分之一。
★出差若出差單位已提供二膳(含)以上者,不得請領膳費,僅得以膳雜費的1/2請領雜費。
★應其他機關學校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活動或演講,除往返交通費於不重領原則下得以報支外,如已支領活動費用、出席費或鐘點費者,均不得報支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