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代理教師敘薪】
一、 適用對象:經公開甄選合格進用、連續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二、 辦理權責:授權學校核定;未授權學校,陳報市政府核薪。
三、適用法規、注意事項及應附證件:
類別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一、注意事項:
代理教師
1.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2. 合格教師證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影本。
1.薪級:不採計職前年資,依學歷或是否持有該教育階段、科(類)教師證書核薪。
2.聘期:依本府(教育處)之規定,並配合代理缺額出缺日期、期間,以及實際聘任日期。
二、適用法規與函釋:
1.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三條。
2.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
3.代理教師起敘薪級簡要表:
4.代理教師未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發給。
類別
代
理
教
師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註】持國外學歷者須加附「出入境證明」。
5.持國外學士或碩士學歷之採計規定:
(1) 修業年限:進修國外學士學位,入學所持其原最高學歷如係高中畢業,則大學修業年限需滿32個月始採計。進修國外碩士學歷,須於國外進修超過8個月始採計。
(2) 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3) 該外國學歷有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4) 國外學歷查證請準用教育部頒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6.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表二:新進教師敘薪】
一、 適用對象:公費生、初任教師(無職前年資)、參加甄選或市內、外
介聘(含超額教師介聘)之現職教師。
二、 辦理權責:授權學校核定;未授權學校,陳報市政府核薪。
三、 適用法規、注意事項及應附證件:
類別
公費生、初任教師(無職前年資)
應附之證件
1.教師證書影本。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1. 辦理期限:人事單位應於新進教師到職後一個月內,核發敘薪函。
2. 依據93年12月22日修正之公立學校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九條: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故教師於8月1日以前報到者,應自8月1日起薪;8月1日以後到職者,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一、 注意事項:
【註】持國外學歷者須加附「出入境證明」。
3. 核發敘薪通知書時,當事人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於接到敘薪通知書1個月內檢證申請改敘,或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相關規定,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救濟。
二、適用法規與函釋:
1.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辦理,另依「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及「中小學教師起敘標準」規定,教師薪級簡要列表說明如下:
類別
公費生、初任教師(無職前年資)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2.持國外學士或碩士學歷之採計規定:
(1)修業年限:進修國外學士學位,入學所持其原最高學歷如係高中畢業,則在外國大學修業年限需滿32個月始採計。進修國外碩士學歷,須於國外進修超過8個月始採計。
(2)畢業證書應有我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
(3)該外國學歷有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
(4)國外學歷查證請準用教育部頒布「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
類別
參
加
甄
選
或
市
內
、
外
介
聘
現
職
教
師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1. 教師證書影本。
2. 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一、注意事項:
1. 辦理期限:人事單位應於新進教師到職後1個月內,依照規定擬定薪級並核發敘薪通知書。
2. 起敘薪級:以最近一年考核通知書或最近敘薪核定函或通知書核定之薪額銜接支薪,並統一自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或實際到職日生效。
3. 最近一年考核通知書影本。
4. 最近敘薪通知書影本。
5. 離職證明書影本。
3. 核發敘薪通知書時,當事人對核敘薪級如有疑義,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於接到敘薪通知書1個月內檢證申請改敘,或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相關規定,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救濟。
二、適用法規與函釋: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2. 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情事者。
【表三:現職教師改敘與提敘】
一、適用對象: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或修畢研究所四十學分班之提敘。
二、辦理權責:授權學校核定;未授權學校陳報市政府核薪。
三、改敘範圍:改(提)敘至本職最高薪止。
四、適用法規、注意事項及應附之證件:
類別
取
得
博
士
、
碩
士
學
位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1.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2.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校長進修應附市政府同意進修函)。
5.留職停薪進修者:請加附學校核准教師復職之書面資料影本。
【註:94年8月1日以前奉准留職停薪進修者,仍依原規定檢附本府核准留職停薪進修同意函及復職同意函影本】。
6.持國外學歷須再附個人入出境證明文件。
一、注意事項:
1.進修及申請改敘時職務應為現職中小學教師;教師進修應經服務學校同意,校長應經市府同意。
2.取得較高學歷之起敘標準為,碩士自245元、博士自330元起敘,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為止,惟應扣除進修之年資(含寫論文)。其審定生效日「均自審定之日」為改敘生效日。
3.取得碩(博)士學位申請改敘,審定日如在同學年度7月31日(含)以前,可依改敘後薪級參加當學年度成績考核,並依考核結果(如為晉級獎金時)再晉一級;如係於次學年度8月1日(含)以後改敘生效薪級,則不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亦不得依考核結果再晉一級。
4.教師就讀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其入學起算時間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5.教師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或於國內在職專班進修取得碩(博)士學位,仍應扣除進修之年資(含寫論文)。
6.國外碩士學歷須於國外進修超過八個月始可採計。
7.舊制實習年資於改敘時得予採計提敘一級,惟經考核結果不予晉級之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類別
取
得
博
士
、
碩
士
學
位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7.歷年成績單影本。
二、適用法規與函釋:
8.「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一份。〔參見第65頁〕
1.教育部86.04.12台人一字第86012430號函:教師因辭職進修取得碩(博)士學位後再任,因其進修碩(博)士時並非現職教師,不符教師繼續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改敘之規定,故僅得採計高於本薪245元(330元)之職前服務年資。
2.教育部86.06.07台人一字第86049910號函: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類別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應附之證件
注意事項及適用法規與函釋
1. 畢業證書(原、新學歷)影本,如係外國學歷應先經查證並加蓋駐外單位認證章戳,且畢業證書需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加蓋章戳確認。
一、 注意事項:
9.教師證書影本。
3.教育部87.11.23台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無計入進修期間。
4.教育部92.09.25台人一字第920139924A號令: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5.教育部92.4.3台人(一)字第0920038528號書函: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取得較高學歷辦理薪級改敘,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6.教育部94.8.3台人(一)字第0940105505號函:茲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公立中小學教師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尚不得援引上開函釋辦理。
2. 歷次敘薪通知書或派令影本。
3. 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
4. 學校同意進修證明文件影本。
5. 持國外學歷須再附個人入出境證明文件。
6. 歷年成績單影本。
7.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申請書」一份。〔參見第65頁〕
1、 自180元起敘,並採計服務年資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註:93年12月22日前在職進修學士學位者,取得學士學位申請改敘,毋須扣除進修年資】
2、 進修夜間班(於六月底畢業並取得證書者),其改敘應自次學年(8月1日)起生效;進修暑期班(於八月底畢業並取得證書者),於收到畢業證書後一個月內申請改敘者,自當年9月1日改支,超過一個月者,則自審定之日改支,如收到時間與證書上所填發時間差距過久,由申請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取證時間。
二、適用法規與函釋:教育部82.11.29台人字第066580號函:國小教師在職進修師範學院進修部,取得學士學位,應比照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自180元起敘,並採計服務年資(考列四條二款以上者),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
8. 教師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