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學年度補助學生團體保險幼兒園重症暨經濟弱勢學生(童)健康及醫療照顧費用專案計畫」
一、教育部為維護幼兒園幼兒及經濟弱勢學生權益,對於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日前已
有發生之疾病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學生團體保險保單
條款第14條醫療保險金未達500元部分,由該部訂定旨揭專案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二、符合計畫補助對象,請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應檢附文件,向107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提出申請,計畫期間自107年8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108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學年度補助學生團體保險幼兒園重症暨經濟弱勢學生(童)健康及醫療照顧費用專案計畫」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學年度補助學生團體保險幼兒園重症暨經濟弱勢學生(童)健康及醫療照顧費用專案計畫」。
說明:
一、106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學生(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增訂幼兒園幼兒既往症及第14條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增訂自負額新臺幣(以下同)500元之規定,即106學年度幼兒園幼兒第1次加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不予理賠;住院醫療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在500元以內不予給付。
二、教育部為照顧參加上項說明保險之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特訂定旨揭計畫,俾能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
三、本案計畫期間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107年10月31日止。符合計畫補助對象如下:
(一)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日前已存在之疾病者,於加保滿90日(含加保日)後因該疾病所致死亡之補助,比照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2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辦理。
(二)幼兒園依法入園之幼兒,參加學生團體保險為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日前已有發生之疾病者,於加保後因該疾病所致殘廢與醫療之補助金額,比照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3條殘廢保險金及第14條醫療保險金辦理。
(三)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補助前款第14條醫療保險金自負額部分。
四、倘有符合前述補助條件情形者,需備齊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所約定應檢附文件,向106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承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
承保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期間:
108學年度:108年8月1日上午零時~109年7月31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期1年。
107學年度:107年8月1日~108年7月31日 (當年度的畢業生延至8月31日)
106學年度:106年8月1日~107年7月31日 (當年度的畢業生延至8月31日)
承保公司: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期間:
105學年度:105年8月1日~106年7月31日 (當年度的畢業生延至8月31日)
104學年度:104年8月1日~105年7月31日 (當年度的畢業生延至8月31日)
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104年7月31日 (當年度的畢業生延至8月31日)
102學年度:102年8月1日~103年7月31日 (當年度的畢業生延至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