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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學校導師費相關法令參考
Post date: 2013/7/12 上午 03:02:36
中等學校導師費相關法令參考 更新時間:102.7.12
臺灣省政府63.12.9府教人字第128101號函規定:『中小學導師應發給實際擔 任導師者為準。如教師兼導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及公差期間,其導師職務經另請他人代理者,該項導師費應由代理導師人員具領,惟代理導師人員已領有導師費者,則不得重領或兼領。』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64.2.18教人字第15462號函:「一、 教師兼導師授課時數依照規定較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得減少四小時,遇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其導師職務如由專任教師兼代,而其所授時數無法減少時,依照教育部規定得發給四小時鐘點費,惟該代理導師職務人員,如再兼課,其兼課時數不得超過五小時(即合併計算不能超過九小時)。該項職務代理人,應以指定專任教員兼任,不得由兼有職務(如兼任、兼組長、兼導師)之教師再兼。至於縣市立中等學校得視地方財政情形參酌辦理(參見57年秋字第10期省府公報)。二、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其本身所授授課時數已較教師兼導師所授時數為低,其兼導師時亦無減少授課時數之規定,如其經核准兼代導師時,仍應依照本廳六三、六、二五教人字第四五三三三號答復表(參見六十三年秋字第一期省府公報)之規定辦理。三、依照省政府規定中小學校之導師費,凡與導師同負輔導學生品學生活,並負責策劃與推展訓導工作者之中小學校長、中小學教員兼訓導主任、兼教導主任、兼分部主任、兼訓育組長、國民小學幼稚園主任等均可支領(參見六十三夏字第四十九期省府公報)。四、關於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其導師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時,其支領導師費及授課時數,仍應依照上項有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73.1.19臺73人政肆01941號函(省公報73年春52期)略以『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
教育部 73.1.24臺(73)人字第3065號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部暨有關機關會商結論如次:「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一班一人),原有比照發給之人員仍舊照發,數額予以凍結,今後不再調整,至原已比照發給人員如其職務有調動時立即停發,新進人員除導師外不予發給。」
教育部 73.5.16臺(73)人字第18366號函:「公立學校導師費支給規定中:「 ......原已支比照發給之人員,如其職務有調動時,應即停發......」一語繼續支領原係權宜措施,為期早日納入正軌所稱職務調動包括校內不同職務之調動及同職務之調校服務在內。 」
教育部 73.12.15臺(73)人字第52847號函:「一、原已比照發給導師費人員如其職務在七十一年八月一日至七十三年一月卅一日間職務有調動為非校長、訓導主任、訓育及生活管理組長等職務,其導師費可否准予繼續發給一節。查行政院核定處理原則。對原有比照支領導師費人員仍舊照發,係以七十三年一月卅一日比照支領有案者為限,並准繼續支領至職務調動時為止,若七十三年一月廿一日經職務調動而未能比照支領導師費者,當不生繼續支領問題。二、 因行政組織調整而職稱、職務有所變動之原已比照支領導師費人員,可否繼續支領一節。查導師費支給規定中,對原已比照支領有案人員准予繼續支領,係權宜措施,為期早日納入正軌,因行政組織調整而職稱或職務有所變動之原已比照支領導師費人員,仍應受行政院核定原則之限制而停支導師費。」
台灣省教育廳77.12.21七七教四字第11655號函(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人事法規彙編):『國中教師擔任畢業班導師得比照國民小學教師擔任六年級級任教師,其七月份導師費應予照發。』
教育部78.6.17臺78人字第28672號函,略以『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扣發,在連續代理期間內,其星期日、假日仍應發給。』故導師費發給以真正擔任導師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執行重點..慎之...
教育部 80.1.22臺(80)人字第03850號函:「為期教導業務正常發展,導師職務代理人以指定校內專任教師兼任為宜,已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宜再兼任代理人。惟本案導師○君請喪假期間,既已無專任教師可資代理導師職務,而由訓導主任代理,其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同意發給導師費。
依行政院81年4月20日81人政肆字第10315號函,及本部82年3月11日台(82)訓字第13160號函規定,公立中小學導師費溯自82年度(81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000元,各級教師兼任導師,於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至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教育部82.3.11台八二訓字第13160號函(省公報82年夏2期):『一、各級學校教師兼任導師,暑假期間導師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二、關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教育部82年8月6日臺(82)訓字第044390號函示「畢業班學生雖已於6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助,導師仍對其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7月底」。
教育部82.8.5台82訓044064號書函(省公報82年秋56期)釋例:『喪假之給予,依規定最長為20天,且可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於停發。』
教育部83.1.28台(83)訓005039號書函規定:「導師費係屬職務給與,代課教師於代理導師期間,自得具領導師費,惟代課教師若已領有導師費則不得『重領』或『兼領』。」
省公報85年春28期『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日為支領導師費考量之依據。所謂「新任」同時適用於「新分發之教師」及「新任導師」;而「調任」則包括「省市請調」、「本縣縣內調校」、「單調」等各種調任情形。』
教育部87.6.15.台(八九)人(三)字第89060692號書函(75春50、75夏25)略以,『公立學校校長因任期調動或基於業務需要調動,原已領之導師費得繼續發給。』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89.2.27教中(人)字第89562289號書函關於導師,請假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代理導師鐘點費如何發給函釋規定辦理。『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教育部89.7.3臺89人三字第89060520號書函說明『導師費係屬職務性質給與,即以發給實際擔任導師工作之教師為限,教師請假既未負導師之責,自不得支領導師費,除喪假係家人遭逢變故,其情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得從寬支領。』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89教中(人)字第89562289號書函。教育部89.9.15台(八九)人(三)字第89087811號函:主旨:關於導師請假,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代理導師鐘點費如何發給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八十九局給字第O一八二四五號函辦理。2.本部本(八十九)年台(八九)人(三)字八九O六O五二O號書函諒達。按本部七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台(78)人字第二八六七二號函釋: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台灣省政府教育廳規定,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費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教育部89年9月15日台(89)人(三)字第89087811號函釋:…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之導師費係按日折扣發給。有關公立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減少授課鐘點時,同意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含星期例假日),以1星期4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惟代理時間經折算鐘點不及1小時者,不計。
教育部93.08.31台人(三)字第0930107430號書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函略以,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特殊教育班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應否停發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乙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3年7月20日邀集本部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仍宜維持現行規定。是以,本案仍請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至現行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停發規定未有一致處理之問題,本部將配合教師待遇條例研訂相關職務加給時通盤檢討,併予敘明。」
教育部93.8.31日台人(三)字第0930063909號函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仍宜維持現行規定,即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
教育部94.7.27台訓(一)字第0940090092B號函:『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提,非屬導師個人津貼。』
教育部96.1.8台人(三)字第0950194474號函略以,【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請差假期間,得否發給導師費疑義乙案,查本部82年8月5日台(82)訓字第044064號函規定略以,『喪假乃為家人遭逢變故,情已可憫,基於關懷之意,導師費之支領應從寬,免予停發。』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除上開喪假期間得免予停發導師費外,其他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導師費。】
96.3.15北市教人字第09631949400號略以:「主旨:有關教師兼任導師於學生畢業旅行或宿營活動期間,如有公(差)假者,實際仍擔負教學及學生安全之責,得繼續發給導師費,請 查照。說明:學校實施畢業旅行或宿營活動,導師基於教學及輔導之義務,隨團參加,因須自付團費,並以出差旅費報支,導致有差假紀錄,致使活動期間,依規定扣除導師費,惟校外教學係屬教學之一環,導師隨隊實際確從事導師之職,扣除其導師費,似不合理,爰如有符合上開情事者,得免扣除導師費。」
教育部96.7.17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13308號函略以:【依行政院81年4月20日81人政肆字第10315號函,及本部82年3月11日台(82)訓字第13160號函規定,公立中小學導師費溯自82年度(81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000元,各級教師兼任導師,於暑假期間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至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另查本部82年8月6日臺(82)訓字第044390號函示「畢業班學生雖已於6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助,導師仍對其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7月底」。又本部94年7月27日台訓(一)字第0940090092B號函重申「各校導師費之發給,應以具有輔導學生事實為前題,非屬導師個人津貼。」目前導師費之發放,係由學校自行視各校實際狀況,依前揭函示據以發給導師費;至有關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抽查國立新化高中94、95年度財務收支及95年度決算,核有未核實發給導師費情事案,本部已行文向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申復中。】
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60134644A號函略以:「所詢公立中小學校兼任新生班及畢業班導師者,其導師費支給之疑義一案,復請查照。」「說明:查本部77年10月24日臺(77)人字第50955號函釋略以,原任國民中小學教師,於下學期或下學年繼續擔任該班教學者,其導師費、教材編輯費於暑假期間可繼續支給。復查本部82年3月11日臺(82)訓字第13160號函釋略以,暑假期間導師仍負有輔導之責,故實際擔任導師者仍應發給導師費。關於新學期新任或調任教師擔任導師者,應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又查本部82年8月6日臺(82)訓字第044390號函釋略以,畢業班學生雖已於6月底畢業,惟暑假期間猶有部分學生返校尋求升學或就業相關諮詢與協助,導師仍對其負有追蹤輔導之責,理應發給導師費至7月底。茲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係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可不必到校,且基於寒暑假期間因學生不必到校上課,致教師於該期間無教學對象而不必到校,惟教師仍須利用該段期間從事教學準備及進修研究,如有與教學相關事項亦應視實際需要隨時到校辦理。是以,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本部96年6月14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60574145號函係針對個案事實情形所作函釋說明,洵屬內容敘述問題,並非就是項支給另作不同之解釋,併予敘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9.23日局給字第0980024334號函規定略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非屬獨立建制機關,並無員額編制限制之情形,爰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已兼有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兼任附設進修學校導師,無法同意得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教育部99 年6月10日台人(三)字第0990085482 號函說明,本部89 年1月19 日台(88)特教字第88 155223號函略以,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實際上課節數中扣除。惟考量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係全部時間都在班級內活動,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由普通班教師負責教學與輔導工作,僅部分時間由特殊教育教師個別指導。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11案決議,前開本部89 年1月19日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之適用對象,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職務者;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修正為依前開行政院81年4月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特教津貼,即每月支給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仍月支如600元。
教育部101年10月11日臺人(三)字第1010188399號書函:「...二、查本部94年4月11日台人(三)字第0940045799號書函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8月10日局給字第0930063609號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準此,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雖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不合支給導師費,惟以被代理教師既無執行該職務之事實,自不合照常發給導師費。三、是以,導師費係按「日」發給或扣發,另請審酌由導師代理導師職務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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