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大橋國民中學教師聘約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十七條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則訂定。
二. 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服務法令,修己善群,敦品勵行,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
三. 教師切勿違反刑法第227條中有關未滿14歲以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
四. 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第8條之規定,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以維護校園安全。
五.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六.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七.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八.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九. 教師對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
十.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一.學校及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十二.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及課務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教師應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四.教師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臺南市政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連續曠課、曠課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二)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伋不補授。
(三)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五.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十六.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教師有兼任導師、行政職務、附設補校課務之義務並應負全校學生訓導與輔導,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申報中途輟學學生及校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及學校交辦事項之義務。
十八.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決議辦理。
十九.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評議未確定前,仍應遵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學校如因減班或其他事由致使教師超額應予調整時,列入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者,不得以聘書之聘期未到者為由拒絕接受。(優先調整以年最淺或教學不力者或教評會認定之其他事實者)。
二一.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需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二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