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鑑定管道:
(一)管道一(舞蹈測驗):以舞蹈測驗為評量工具。
(二)管道二(書面審查)(限新生報考):近二學年(108年8月1日至110年3月8日) 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舞蹈類競賽,獲個人賽特優及優等前六名獎
項之競賽成績。
1、由學校進行初審後送臺南市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為本市鑑定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得予以直接安置,無須再施以舞蹈測驗。
2、未通過管道二者仍可循管道一(舞蹈測驗方式)鑑定,無須重新申請。
二、結果審查:依考生之競賽表現或舞蹈測驗成績表現,由本市鑑定小組負責審核。
三、安置方式:依報考學校安置於該校之集中式藝術才能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