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中山國中舞蹈班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一.依據:本校舞蹈班家長後援會會議決議。
二.目標:鼓勵舞蹈班學生積極投入學業與舞蹈,期使能在各方面皆有優異表現。
三.獎勵事項及標準
(一)參加校外各項比賽
(1)團體賽及個人賽依成績高低排名,以此類推第1名、第2名、第3名…等。
( 2 ) 個人賽以同類型中成績最高著為領取標準,不得重複申請。(例如:芭蕾舞、民族、現代舞、古典舞、國標舞、武術、音樂、體育等)
(二)舞蹈班學生學業成績優異獎
1、第二、三次段考成績進步獎,每班三名,各給予獎金壹佰元。
2、學期總成績前三名:每班三名,第一名肆佰元、第二名參佰元、第三名貳佰元。
3、段考成績優異,依年級排名,錄取前一百名給予獎金:
4、每學期初給予班級事務金每班貳仟元。
(三) 舞蹈班學生術科成績優異獎
(1)學期總成績前三名:每班三名,第一名肆佰元、第二名參佰元、第三名貳佰元。
四.經費來源:由舞蹈班家長後援會經費補助。
五.本辦法得依實際情形,適時修訂。
六.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可後,再轉理事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由校長核定即可。
(104.9.18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