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評鑑實施要點』(公布日: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0523B號 令 )學校課程評鑑內容如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一、(三)有關課程評鑑
,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評鑑機制辦理參考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課程評鑑內容如下:
(一)課程規劃:學校就課程計畫規劃之項目,進行規劃、實施及回饋之
歷程與成果。
(二)教學實施:有關教學準備與支援、教學模式與策略。
(三)學生學習:有關學生學習過程、成效及多元表現成果。
三、學校辦理課程評鑑,應每學年定期蒐集、運用或分析前點課程評鑑內
容之相關資料,以利進行課程自我評鑑。
學校應定期擷取本部建置之各類課程、教學與學生學習成就等相關資
料庫統計分析資料,以掌握學校課程實施之具體成效。
四、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負責課程評鑑相關工作,並應參考本要點之規定
,訂定學校課程評鑑計畫,以結合相關專業人員規劃及實施學校課程
自我評鑑。
前項學校課程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第二點課程評鑑內容之實施。
(二)實施學校課程評鑑之人員、分工及時程。
(三)課程評鑑結果之運用。
第一項專業人員,為校內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師,並得邀請
具教育課程評鑑專業之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協助實施。
五、學校應將前一學年度課程自我評鑑結果及當學年度課程評鑑計畫,納
入當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
六、學校應依課程自我評鑑過程及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一)修正學校課程計畫。
(二)改善學校課程實施條件及整體教學環境。
(三)安排增廣、補強教學或學生學習輔導。
(四)激勵教師進行課程及教學創新。
(五)調整教材教法、回饋教師專業成長規劃。
(六)增進教師對課程品質之重視。
(七)提升家長及學生對課程發展之參與及理解。
109年1月8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108年5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0523B號令。
新北市政府108年8月20日新北府教中字第1081514990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協助學校落實課程及教學之變革與創新,鼓勵教師個人反思與社群專業對話,引導學校精進課程發展。
(二)透過課程評鑑過程及結果,發揮學校課程評鑑之實質效益,協助教師提升教學效能與改善學生學習。
三、課程評鑑小組組織成員
(一)學校各學制設執行課程評鑑工作。
(二)「課程評鑑小組」各學制成員結構如下:
行政代表 :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學組長
教師代表: 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健康與體育、高中科技、綜合活動各領域召集人
四、實施方式
(一)學校課程評鑑分為「總體課程評鑑」及「單一類型課程評鑑」(評鑑「校訂必修」與「多元選修」等單一課程實施狀況),總體課程評鑑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全體委員運用「新北市普通型高級中學學校總體課程評鑑表」評鑑之;單一類型課程評鑑則由課程評鑑小組運用「新北市普通型高級中學學校單一類型課程評鑑表」,分工評鑑之。
(二)學校課程評鑑每學年實施一次,若單一類型課程僅開設一學期,則於該學期期末評鑑之。
(三)為了解學生個人修習課業之態度及對教師教學之反應,單一類型課程設有「學生學習回饋表」,由教務處規劃各年級隨機抽選學生填答。
(四)學生學習回饋表與課程評鑑結果應於該學年度期末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提出報告,根據相關結果檢討改進,提供教師未來調整教學與下一學年度課程計畫之參考。
五、課程評鑑內容:
(一)由課程與總綱及學校願景關聯,檢視總體課程與單一類型課程,課程發展計畫符合總綱精神,課程發展計畫與學校願景具關連性。
(二)從總體課程評鑑之課程發展組織與運作機制,檢視是否成立或健全課程發展組織;各課程發展組織之間、課程發展組織和行政單位之間,其運作機制及互動協調能發揮實質功效,以及是否完整記錄各層級課程發展組織之運作情形,以供後續改進參考。
(三)藉由總體課程與單一類型課程的適性課程實施內涵,檢視課程目標與各課程規劃之目標及學習內容、學習活動、評量安排等,是否具邏輯一貫性;課程內容與教學模式,能以學生為主體,符合學生多元學習需求與適性發展,以及建立教材資源共享與永續的概念。
(四)從總體課程與單一類型課程的系統課程評鑑與回饋,檢視是否能建立課程發展回饋機制,管理多元的課程評鑑結果,並善用評鑑結果增進學習成效。
六、課程評鑑結果之應用:
(一)修正學校課程計畫。
(二)改善學校課程實施條件及整體教學環境。
(三)安排增廣、補強教學或學生學習輔導。
(四)激勵教師進行課程及教學創新。
(五)調整教材教法、回饋教師專業成長規劃。
(六)增進教師對課程品質之重視。
(七)提升家長及學生對課程發展之參與及理解。
七、本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