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時數規定:
3小時/每3年(非新進)
3小時/當年度(新進)
6小時/每3年(高中化學教師、國中理化教師)
2️⃣研習資源
新進員工報到,提供紙本之職安衛生說明
3️⃣參與人員
1.全體教職員工均須參加。
2.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即6小時/每3年。
3.職安業務主管甲乙丙種證照者,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回流研習6小時/每2年。
4️⃣法源依據:
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規定高中教師的研習時數,但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17條,新進或職務異動的勞工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校內承辦分機:
總務處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