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2.回收貯存項目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為限。但農藥廢容器、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 胎、廢鉛蓄電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