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項目
免 經 申 請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1.郵政局所及郵件處理場
2.電信公司營運處(所)
3.電信線路中心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站(含基地臺)
5.天然氣事業球型儲氣槽、管槽等儲氣設備 附帶條件
6.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器儲 存設施 附帶條件
7.加油站、加氣站 附帶條件
8.發電、輸電、配電、變電等設施
9.自來水設施
10.抽水站
11.國防設施
12. 警察分局、駐在所、檢查哨或消防分小隊
13.油庫、輸油設施、輸氣設施 附帶條件
14. 天然氣事業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 設備 附帶條件
15.海堤設施
16.人行步道、涼亭、公廁設施
17.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及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關設施
18.自來水公司施設之簡易自來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設備、配水池、加壓站及管線工程等設施
20.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場 站)設施 附帶條件
21. 水力發電輸水管設施
22.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
19.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設施 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