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 區。
2.回收貯存項目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依同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物或其包 裝、容器經用或使用 後產生之一 般廢棄物為限。但農藥廢容器、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機動車輛、 廢輪胎、廢鉛蓄電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