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 可 使 用 細 目
免 經 申 請 許 可 使 用 細 目
1.郵政局所及郵件處理場
2.電信公司營運處(所)
3. 電信線路中心及機房設施
4.電信、微波收發站(含基地臺)
5.加油站、加氣站 附帶條件
6.發電、輸電、配電、變電等設施
7.自來水設施
8.抽水站
9.國防設施
10.警察分局、駐在所、檢查哨或消防分小隊
11. 天然氣事業加壓站、整壓站及 其他有關 之設備 附帶條件
12.海堤設施
13.人行步道、涼亭、公廁設施
1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及有線電視、廣 播電臺及其相關設施
15.自來水公司施設之簡易自來水工程設施、 自來水、淨水設備、配水池、加壓站及管線工程等設施
17.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場站)設施 附帶條件
18.水力發電輸水管設施
19.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
16.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設施 附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