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款各目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
2.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及森林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其依建築法規規定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污染事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