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第 2 條
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機要室。
五、侍衛室。
六、公共事務室。
第 3 條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國會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機要室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第 7 條
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警衛事項。
第 8 條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
二、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三、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四、民眾陳情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第 10 條
總統府文職及軍職人員之編制及職等,由本法及附表規定;現職人員可保留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2 條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總統府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第10條至第13條所定人員,其職務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選用之。
第 14-1 條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條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國家大計提供意見。
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第 16 條
總統府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對戰略及國防事項提供意見。
第 17 條
國史研究院、國家檔案館、國家紀念園區管理委員會隸屬總統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18 條
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第 19 條
總統府可設臨時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特定政策事項,由秘書長管理,經總統核定。
第 20 條
總統府文書及電子簽章管理,由秘書長監督,確保公文程序合法、機密安全。
第 21 條
總統府各單位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參與政黨事務;人員行為違規者,依相關法令懲處。
第 22 條
總統府辦公經費,由國家總預算列支,依法使用及核銷。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