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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法案
Peerage Act
經帝國議會第六屆第二次常會修正第十二條之一。(聯合03年07月13日)
經帝國議會第六屆第一次常會修正第七、八條。(聯合03年06月15日)
第一條
對採用君主制之組成國,其元首於本法案施行前所授予爵位之人,皆為聯合帝國之貴族。
第二條
貴族院為國家最高貴族事務綜理機構,掌管聯合帝國之貴族事務。
第二條之一
貴族院設首席一名,代表全貴族院之貴族,得代表貴族向政府提供建議。
貴族院首席由大赫卡忒之君主擔任之。
第三條
凡接受封爵者,皆為聯合帝國之貴族。
封爵,分為分封爵位與榮譽爵位,非具有聯合帝國國籍者,僅得授予榮譽爵位。
第四條
貴族院由受分封爵位之貴族者組成。
第五條
貴族院設貴族執政若干名,其數量依採君主制之組成國數量而定。
每一採君主制之組成國之元首得任命一名貴族執政。
貴族執政無任期之限制,得連續任命之,該組成國元首亦有任意撤換貴族執政之權。
貴族執政應具有分封爵位貴族之身分。
第六條
貴族院之決策,由貴族執政共議之。貴族執政行決策,需全體貴族執政皆具共識,並向貴族院諮詢意見後,始得執行。
第七條
貴族院有審定是否對任何個人進行封爵之權。經貴族院審定,由時任聯合皇帝進行封爵。
貴族院有變更與收回爵位之權。
第八條
貴族院設貴族院會議,由貴族執政主持。
貴族院會議負責審議貴族院決策、爵位相關事宜以及對政府行建議之權。
第九條
貴族院有建議設立、變更與收回分封爵位貴族管轄區域之權。
第十條
貴族執政有代行任命其作為貴族執政之組成國元首行聯合皇帝及組成國元首之權利與義務之權。
第十一條
如特定組成國元首任命之貴族執政,具擾亂憲政秩序之實,帝國議會議員得提案罷黜該貴族執政,經帝國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該貴族執政即去職,並各組成國元首一年內不得再任命其為貴族執政。
第十二條
對於各組成國元首之繼承方式與順位,由各組成國自行訂定之。
第十三條
對於貴族院之職權行使與相關組織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本法案依憲章第十九條之規定,定為憲制性文件,其修正依憲章之相關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