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憲章與憲制性文件 > 議會與政務職權法案
第一條
帝國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由人民選舉之帝國議會議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帝國議會議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二條
帝國議會有議決法律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對於宣戰及媾和案,需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
第三條
帝國議會議員之選出方式與席次分配,以法律定之。
帝國議會議員之任期為六個月,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完成之。
第四條
對於帝國議會之法律案通過後,送交聯合皇帝,除有特別規定外,自聯合皇帝簽署後,公佈於國家指定或公告處之日起,該法案始得施行。
法律案通過後,聯合皇帝需於通過日起五日內完成簽署及公布。聯合皇帝對於法律、命令之簽署及公布,需經首相或首相及相關部會大臣之副署。
第五條
首相不得兼任帝國議會之會議主席。
第六條
帝國議會開會時,各部會大臣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條
如有議會議員之三分之一要求時,法律之公佈得展期一週。
第八條
會議之議決案,本法未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條
帝國議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條
帝國議會無法選出時,政務院改稱樞密院,代行立法權。
第十一條
政務院設首相一名,由聯合皇帝按下列任一程序任命首相:
一、若帝國議會組成,則依帝國議會選舉產生之人選任命之。
二、如帝國議會未能組成,由聯合皇帝任命之。
聯合皇帝發布首相與依憲章及憲制性文件經帝國議會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帝國議會之命令,無須首相之副署,不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政務院為帝國最高行政機關,由首相統領。
第十三條
各部會之大臣,由首相提名,聯合皇帝任命之。
第十四條
帝國議會議員得提出不信任動議,經過半數議員同意,該任首相應辭職。
如首相遭不信任動議,首相得提請聯合皇帝解散帝國議會。
第十五條
首相及各部會大臣應於下列情況全體辭職:
一、帝國議會通過不信任案。
二、首相自行辭職。
三、每屆帝國議會預備會議召開之前。
第十六條
帝國議會議員得提出自請解散動議,經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出席,獲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者,由帝國議會議長作為代表,向聯合皇帝提請解散議會。
第十七條
對於帝國所管理之社團、群組與粉絲專頁之管理員、版主等職權,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八條
本法案依憲章第十九條之規定,定為憲制性文件,其修正依憲章之相關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