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憲章與憲制性文件 > 民權保障法案
第一條
國民有自由於帝國境內選擇居住地與遷徙,或移居他國的權利。
第二條
國民有以任何方式表示及傳布其意見之權利,並有自一般公開之來源接受資訊而不受阻礙之權利。
第三條
國民有自由且秘密的通訊權利。
第四條
國民有自由選擇宗教信仰的權利。
第五條
一、當集會及結社以和平且不違反法令與善良風俗的方式進行,人民的此項權利受憲法完全保障。
二、若集會與結社以公眾利益為目的且符合前項之規定,國家應加以勉勵此類活動,促進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
第六條
作為處分再議之手段,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的權利。
國民有創制及複決的權利。
第七條
其他形式之政治參與,有客觀標準者,均被接納。
第八條
凡國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
第九條
於戰時或國家發生事變時,仍應恪守本法案之相關規範。
第十條
本法案依憲章第十九條之規定,定為憲制性文件,其修正依憲章之相關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