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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日期:聯合二年 10月28日
廢止日期:聯合四年 1月30日
法規級別:行政命令
沿革
歴史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務院組織法第八條制定。
第二條
國土防衛省設統合幕僚會議,作為我國制定國土防衛相關政策之幕僚。
第三條
統合幕僚會議以國土防衛大臣為主席;國土防衛大臣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國土防衛副大臣代理之。
第四條
統合幕僚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
一、國土防衛副大臣。
二、政務院首相。
三、統合幕僚會議顧問。
國土防衛大臣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統合幕僚會議。
第五條
統合幕僚會議置顧問若干人,由國土防衛大臣特任之。
第六條
統合幕僚會議之決議,應呈報政務院。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