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文部教科省(以下簡稱本省)為推動國家歷史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本省之附屬機關,並受本省指揮監督。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歷史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定。
三、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維護管理、推廣及交流。
四、其他有關國家歷史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三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由本省任命。
本省得聘請國內外人士擔任顧問,提供國家歷史博物館之籌設協助,但至多三人。
第四條
本處於國家歷史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