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制訂之。
第二條
皇帝陛下御前會議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御前會議不設固定開會時間,由聯合皇帝或首相於開會日期前三日宣布其開會日期,始得開會。
第四條
如遇其他情況,經議事成員三分之一提請開會後,使得臨時開會。
第五條
下列成員為皇帝陛下御前會議之議事成員:
一、聯合皇帝
二、除聯合皇帝以外之各帝國皇帝
三、直轄領地之行政首長
四、首相
五、副相
六、政務院各部會部長及政務次長
七、帝國各自領地之行政首長
第六條
如有需要,得邀請與議案相關人士列席。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