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公告

111/01/03

公平交易委員會書函 不得透過公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從事共同調整服務價格或限制營業時間等聯合行為。


一、依公平交易委員會110年12月27公服字第11012609976號書函

二、農曆春節將屆,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請會員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三、不得透過公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從事共同調整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營業期間(公休日)等聯合行為,避免發生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四、違反規定之事業,按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不得利用農曆春節對相對服務需求增加之際,為共同決定或調漲服務價格之聯合行為,提醒會員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