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真的沒有「颱風假」嗎?】


—護師工會將護理師颱風天出勤的勞動權益,報你知!

 

相信在臨床工作的大家,多少應該都有聽過或說過:「護理人員沒有颱風假」,這句話吧?!

 

甚至許多學長姊都會自嘲,不管淹水淹得再嚴重,都得冒死「游泳」去上班。

 

考量到護理人員的勞權意識逐漸抬頭,護理人員颱風天出勤而發生意外之新聞,亦時有耳聞。

所以,護師工會今天決定來說說,「颱風假」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首先,要先跟大家釐清一件事情:

「颱風『假』」雖然有個「假」字,但它的本質上,其實不是「假日」。

 

什麼意思呢?!

「颱風假」其實是一種「安全措施」!而不是「假日」喔!

 

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故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而若雇主仍舊要求勞工出勤,亦應先盡到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所規定的「職災預防」義務喔1!

 

而當縣市政府宣佈停班時,若勞工評估出勤具有一定的風險或危險性,即具有不出勤的正當事由,並得行使「退避權」2,從而拒絕出勤。

 

醫院如果因為有營運需要,應如何與護理人員約定出勤呢?!

天然災害發生時,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那…醫院可以要求我補班、扣薪、扣特休嗎?!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當天災發生時,勞工的居住地、上下班必經之處或工作地,「任一地點」的縣市政府宣佈停班時,勞工即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3

 

如果…我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受傷或發生車禍呢?!

應認屬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醫院應給予護理師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職業災害補償4

 

接下來…就是大家最關心的「工資」(加班費)了。

 

護理人員若因天然災害原因而無法出勤,工資該如何發給呢?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因無法歸責於雇主及勞工任何一方,故勞工得選擇不出勤,而該日雇主亦得選擇「不支薪」。

但是,勞動部建議,雇主應本於照顧、疼惜勞工之心態,颱風假當日宜不扣發工資。

那…護理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努力、拚死地「游泳」去醫院上班,工資應如何發給呢?

1.     若颱風假當天是「工作日」:

因為「颱風假」並非「假日」,已如前述。故「工作日」出勤,自應以正常給薪來計算。

但是勞動部建議雇主,應從優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時數,並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     若颱風假當天是「休息日」:

則應比照勞基法關於休息日出勤的規定,來計給加班費喔!加班前2小時,為時薪*1.34倍,加班第3至第8小時,為時薪*1.67倍。

 

重點整理:

重點一:醫院可以於颱風假不支薪,這是完全合法的。

重點二:醫院若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則是優於法令規定。

重點三:基上,護理師同樣可以選擇不出勤,勞資都公平。

重點四:醫院不能因護理人員在颱風假不出勤,而有苛扣全勤獎金、要求補班、強迫以其他假別處理,更不能以此理由解僱勞工。

重點五:若醫院一毛不拔,不願意從優給予加班費或補休,亦未提供住宿、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本會建議護理人員一律拒絕出勤,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最後,本會亦呼籲醫院雇主,應善盡勞基法、職安法所規定的職災預防責任,並提供護理人員優於勞工法令的勞動條件,保障護理人員的工作、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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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註2:「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

註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

註4:「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